索引号 002482242/2019-73962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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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39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10-25 15:22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吴建新代表: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398号提案《关于优化公积金提取审批流程,进一步便民惠民的建议》收悉。经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提案所言,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审批流程设置还未尽合理,尚有进一步惠民、便民的提升空间。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申请材料和提升服务效能,我厅已要求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取得的材料都不用提供,已经初次办理提供过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没有实际意义的材料不需要提供,切实让企业和群众“轻松跑一次”。我厅大力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已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房管、税务等多部门的信息联网,在相关信息可以及时准确获得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网上和掌上办理。全省11项民生事项(包括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实现了凭借身份证“一证通办”和即时办理,公积金无房提取、离退休提取等多个事项实现了“浙里办”APP上“刷脸”办理。

当前,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领域之一。去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今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即将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也明确要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材料。为防范骗提风险,全省乃至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基本都是执行先支付购房款,再办理购房提取的业务操作模式,这确实为购房职工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也是未来我们调整政策需要着重分析改进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方面。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优化提取业务办理流程,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探索精简业务办理材料。为减轻购房职工的资金压力,我厅积极支持部分地区开展购房职工凭借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款的试点工作。目前,省直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在网上办事大厅和支付宝APP办理本市本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业务时,通过与房管部门信息联网核查,确认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真实性后,已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即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杭州公积金中心也已实现职工只需提供凭借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开发企业银行账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款。我厅将密切关注相关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梳理风险点,适时将缴存职工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时,凭借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款的做法向全省推广。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据部门职责,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均可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但能否借鉴“信用证”或“支付宝”运作思路,将预支的公积金予以冻结或纳入特定监管账户,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抓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三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我们将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协查机制。查实缴存职工存在骗提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所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有关部门;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虚假材料协助骗提公积金的非法中介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扫黑办提供问题线索。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黄祖斌   联系电话:0571-8705514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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