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9-7478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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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据法定职权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和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办的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 二、培训内容 (一)宪法、法律基础知识;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理论与实务; (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知识。 三、培训方式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课堂、现场教学、专题研讨、案例指导等多种方式,每个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授课。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结合实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保障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订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合理确定培训时间,足额保障培训经费,并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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