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0-78640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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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涉企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2-01 15:58 信息来源: 浙建计发〔2019〕39号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市管理局:

  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和省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对我省“稳增长”专项审计和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市县(区)在防雷检测服务、物业保证金退还、取消白蚁防治费等方面还存在涉企违规收费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涉企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关于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服务事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等相关要求,自2016年上半年开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经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物业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

  三、关于白蚁防治预防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自2017年4月1日停止收取白蚁防治预防费,不得推迟取消,也不得变相继续收取。

  四、关于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事宜。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相关规定,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

  五、关于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等相关规定,除建筑施工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六、关于城建档案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城建档案收费清理督查工作的通知》(函办字〔2018〕1853号)要求,取消所有城建档案利用收费项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学会、协会、服务部等名义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尽快完成脱钩,杜绝借助或依靠行政权力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取城建档案整理费、扫描费等各类费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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