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615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村发〔2020〕64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等三个验收办法和开展2020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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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验收工作,我厅和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办公室制订了《浙江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验收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现将相关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2020年度全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一)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 列入历年国家级、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已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村庄。其中,列入2016年度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因故延迟或未通过验收的,以及列入2017年度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的村庄必须列入此次验收范围。具体列入验收的村庄,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握。 (二)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 列入历年传统村落风貌提升已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村落。其中,列入2018年度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的村落必须列入此次验收范围。具体列入验收的村落,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握。 (三)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 对列入2020年度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名单,并已完成落地试点项目实施的村庄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一)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 围绕以“拆违、拆危、拆旧”和“绿化、洁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实施情况,重点验收创建村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建设成效是否显著、资金使用是否合规,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上报验收的创建村要有长效管理相关制度。 (二)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 围绕传统建筑保护与修复、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与修复、基础设施完善、村庄环境改善等核心要素,重点验收村落环境是否得到较好的修复治理,传统风貌建筑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修复,历史环境要素是否得到保护修复,重要公共空间节点风貌是否得到提升,脉络肌理是否得到有效延续,以及设施功能是否得到完善提升。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列入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与风貌保护提升的村庄,按照各自验收办法一并验收。 (三)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 围绕设计、落地、管理等指标,重点验收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方案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建设成效是否显著等,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主要评价依据。 三、时间安排 请各市根据验收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县自验、市核验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省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办公室和省建设厅提交申请验收的村庄名单和有关资料。省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办公室和省建设厅将于12月3日开始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联系人:王淑敏 杨泽亮 联系电话:0571-81050827 电子信箱:364512241@qq.com 附件:1.《浙江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验收办法(试行)》 2.《浙江省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验收办法(试行)》 3.《浙江省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落地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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