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2-14 11:23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浙江正旭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10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进行核查,存在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10月22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于2020年10月23日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整改期间提供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核实,仍不符合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标准要求。2020年11月18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40号),2020年11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资质证书号:D233260762)的行政许可。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你单位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你单位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1538。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