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0-79636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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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绍3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12-03 09:37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尊敬的陈利祥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绍30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填方、弃土、建筑垃圾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综合执法办、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强化管理,合理布局处置点的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借鉴意义。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深入推进,产生大量工程弃土弃渣、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类型的建筑垃圾,已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环节的管理工作,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积极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体系。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政策引领。省级层面先后出台《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进全省废旧资源管理与再生利用。2017年,我厅出台《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技术路径和标准规范。2018年,我厅与省经信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系统谋划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确保与建筑垃圾产生量相匹配。2020年,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完善收集、清运、分拣、再利用的一体化回收处置体系,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与此同时,各地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实践,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政策法规。2020年,《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嘉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在人大立法中;绍兴市已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对工程渣土(泥浆)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各环节作出规定;《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建议等。

(二)突出能力提升,加快设施建设。我厅积极与各地对接,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工作考核,并组织开展工作调研,积极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利用,指导各地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分布情况,结合“三改一拆”“城中村改造”“无违建县(市、区)创建”等工作,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推进建筑垃圾中转场、消纳场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形成与当地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收利用,推动形成建筑垃圾回填、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建筑垃圾偷倒等问题。据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已有再生利用企业、消纳场以及工程填方、围垦等方式处理设施245家,年处理能力约11188.66万吨。与此同时,各地不断创新处理模式,全面提高处置能力。如杭州江干区合理布局11个处置场地,通过“固定+移动”方式,对建筑垃圾实施破碎、制砂、变砖;宁波余姚市采取“脱水固体一体化处理”工艺,解决建筑泥浆消纳难题;绍兴市城投集团与绍兴文理学院开展“道路拆除固废资源化全利用”产学研合作,推动实现道路建筑垃圾“从哪来回哪去”;台州仙居县通过租用集体土地,引进当地砂石加工企业,筹建仙居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等。

(三)坚持源头治理,把牢源头管控。我省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方面一直以生产建设项目弃土弃渣综合利用为原则,力求在挖填土石方量之间、相邻项目之间实现平衡,最大程度减少弃土弃渣数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取土、弃土弃渣等不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同时,按照“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源头排放,把牢设计单位设计关、建设单位项目关、主管部门查处关,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我厅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工程弃土弃渣管理主体责任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做好源头减量工作。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土方出土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完善多联单制度,并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处置企业进行规范处置。在审批环节,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无差别受理,优化办事流程,严把申报材料关,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准运证、渣土处置证核准和消纳场地备案制度,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八统一”要求,推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监管。2019年,省水利厅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将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义务行为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作为监管重点,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实现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全覆盖,并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卫星遥感监管,实现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全覆盖。我厅借扫黑除恶东风,2019年印发全省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领域扫黑除恶问题整改方案,2020年印发全系统行业乱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作为整治重点不断加以推进,自2019年以来全省各地累计出动执法人员约16万人次,立案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1.8万多起,罚款8000余万元,形成了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有效震慑。与此同时,全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并会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工程运输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推进工作创新,转变监管方式。2018年,我厅抓住全省上下打破“数据孤岛”的有利机遇,推进全省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案件办理全程电子化和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并已实现与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对接。2019年,我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利用互连网和信息化手段,完成建筑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等平台建设,实现全过程实时监管。目前,全省11个地市均已建成“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已有7543个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已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同时,指导各地依托“数字城管”建设,建立智慧监控平台,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消纳场地等非现场监控力度,并利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管平台及车辆GPS监控设施,互通运输车辆轨迹、停车点、实时位置等信息,建立责任倒查和源头追究机制,规范行业管理,有效遏制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等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我省工程弃土弃渣、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上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据测算,全省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在1.8亿吨以上,工作中仍存在部分地方置能力建设滞后、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和落地难、法律法规刚性约束不强、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时有发生、管控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同时,无序堆放、偷倒乱倒等问题也对城乡人居环境带来一定影响,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不断加以改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扎实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助力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鼓励各地在现有政策标准基础上,加快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明确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政策扶持和执法监督等,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同时,我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待时机成熟后,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相关调研,实施立法评估,适时启动省级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以及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住建部有关司局的沟通联系,加快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完善,增强条文对违法行为的约束性和震慑力。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体系。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中转场和消纳场规划建设,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成,尽快形成与区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置设施,力争到2020年,各设区市建成2-3个以上、县(市)至少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和若干个移动式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50%以上;到2022年,力争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同时,鼓励各地加快出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引导作用,推广特许经营制度,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全面推行多联单制度,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相关运输车辆监管,将渣土等运输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深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联勤、联动、联查、联处”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等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同时,推广杭州市工程运输车“六定”(定车、定人、定路、定道、定时、定速)管理经验,全面盘清管理底数,实行强制入轨、常态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科技运用。加快“数字城管”“建筑监管”等平台建设和利用,构建智慧信息化网络,完善监控平台,实施工程渣土产、运、消、用等环节闭合管理,并根据住建部的部署,建立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2020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和业务协同。发挥交警、城管等部门视频监控作用,实现对工程运输违法行为的全程监控,并利用非现场违法监测系统、移动执法车等科技执法设施,强化非现场执法,提升执法效果。同时,继续加大生产建设项目卫星遥感监管力度,并广泛运用无人机航拍及移动终端等手段,准确获取生产建设项目的位置、扰动面积、弃渣场位置数量和堆渣量等信息数据,精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持续打击工程渣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借助传统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典型案例,及时发布工程渣土运输整治动态,曝光违法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建立工程渣土领域良好行业秩序。同时,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并通过进企业、进工地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意识。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和您对我省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张旭科

联系电话:0571-81050954、1366573009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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