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645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湖3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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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明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扩大‘电子围栏’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规范管理试点的建议”(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湖31号建议)收悉后,我们专门致函商请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商交通运输、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共享单车等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综合省市场监管局的会办意见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共享单车管理涉及多个部门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第九条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二)根据2020年5月1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制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等投放政策,明确允许等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三)在湖州,根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将车辆投放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停放位置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地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平台;(二)按照总量、地点要求,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三)在重要商业区域、公交站点、交通枢纽、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规定的投放(停放)地点建设电子围栏或者纳入公共电子围栏;(四)及时清(整)理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讲,我厅履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职责,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确保无违规车辆乱停乱放,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二、已制定出台的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 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包括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2017年发布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17-2020年)》,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普惠性、报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截止2019年底,我省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地方标准91项,其中包括《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规范》和《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技术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适时将省级地方标准纳入计划。市场监管局将大力支持具有成熟经验等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总结提炼运营经验基础上,制定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相应等管理规范。将协调标准化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形成有关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规范化管理的省级地方标准。 二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配合交通运输管理牵头部门,做好对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等相关工作。我厅将按照职责,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占用绿化带,不影响行人通行。严禁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及时做好废弃车、僵尸车处理工作,确保城市“干净、整洁、有序”。 联系人:陈永刚,0571-81050956。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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