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17号建议的主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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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珍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强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监管的建议》。该建议梳理了六类常见的物业纠纷诉讼案件种类,深入分析了产生纠纷的原因,并从物业企业强化合同意识、业主增强契约精神、主管部门构建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完善物业法规、制定实施物业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为我们研究深化物业管理政策、加强物业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近年来,物业领域矛盾纠纷较为突出,我们注重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加强物业信用管理,起草了有关完善物业领域治理制度全面提升住宅小区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结合近期开展的这些工作,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建议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物业服务合同。2003年,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我厅会同原省工商局制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从实际情况看,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涉及保安费用是否包括车辆保管服务的条款,业主车辆丢失、财物被盗的赔偿责任仍不清晰。 (二)关于服务标准与收费。2005年,原省物价局和我厅印发实施《浙江省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等高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大多数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度,在部分项目出现了服务质量与收费不符的问题,引起业主不满、拒交服务费、物业企业通过诉讼催缴物业费等连锁的矛盾和纠纷。近年来,温州市等制定了《物业服务项目与收费清单》,厘清基本服务、增值服务项目,由业主自主选择,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关于物业企业资质与信用管理。2016年底,国务院决定取消物业企业资质制度,改由建设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2018年9月,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初,委托省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开发物业企业信用等级系统,开展了首次物业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到去年底,已有2273家物业企业填报信用信息。已核定并公布首批物业信用企业1230家,初步建立起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等级体系。 (四)关于物业法规与配套政策文件。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等城市也先后制定了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印发了《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但是,有的历时已久,需要重新制定和修改完善。 二、下一步工作 (一)研究起草《建立完善物业领域治理制度全面提升住宅小区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总的思路是,按照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精神,总结近几年我省各地开展红色物业建设的做法和经验,按照“街道统领、社区当家、业主主体、企业服务、行业指导”的原则,落实物业领域治理责任。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党组织。明确业主委员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制。推动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我厅已经提出政策意见稿,拟研究修改,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 (二)推动地方性规范修改完善。绍兴、衢州等城市印发了物业条例修改或配套办法制定计划,其中包含对大量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的法规条款,我厅将支持推动这些立法事项,并适时建议启动省物业条例修改程序。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肖进财 联系电话:0571-87055107,邮编:3100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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