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67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37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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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进代表:您好!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的建议》(杭37号)已转我厅承办,感谢您对我省物业管理工作关心和支持。对该建议我厅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认为您所反映的当前物业管理存在问题和加强法制度建设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建设性和指导性。现就建议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自2006年10月1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实施以来,物业服务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省得到了较快发展,物业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人们工作、居住环境不断得到改善,物业服务已普遍被广大业主所接受,已成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物业服务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据不完全统计,到2019年底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达4658家,从业服务人员为40.07万人;管理物业项目达17756个,其中住宅项目12650个,占7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达14.43亿平方米,其中住宅11. 6亿平方米,占80.39%。全省城镇95%以上新建住宅物业和近85%以上旧住宅小区已实施物业管理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已覆盖住宅、办公、工业、学校、医院、仓储等多种类型物业,几乎已经涉及到了不动产管理的所有领域。特别是近年来,物业行业党建工作也得到快速发展,物业企业成立党组织数量已从2017年68个增加到954个;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数量从2017年的6个增加到1233个,均呈大幅度增长。从《省条例》实施14年来,行业总体发展已处稳步上升态势。 (二)物业服务行业经济效益提升显著。2019年,全省物业服务行业营业收入达253.71亿元,比上年增长21.87%;全年上交的营业税及附加14.39亿元,比上年增长23.78%。行业营业年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目前,我省已有绿城、南都、滨江、开元等4家物业企业分别在香港、国内挂牌上市(其中开元为“三板”),居同行业全国领先。 (三)法规政策体系建设逐步得到加强 2006年10月,《省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政府于2007年4月制定颁发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作为《省条例》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物业服务相关制度。2009年,宁波市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出台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随着《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我厅也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3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等,对弥补相关法律空白,引导、规范各地做好物业项目承接和物业项目退出服务,化解由此引起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我省先后有温州、丽水、舟山、衢州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实施。目前,湖州、绍兴、嘉兴等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也已启动或在审批中,杭州市今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已在审批。这些地方性法规出台实施,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内容,规范了管理行为,为实现我省物业管理法制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落实建议的下步工作打算 当前,我省物业服务业虽已取得较大发展,但法规建设总体仍较滞后,产业层次偏低、服务能力偏弱、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依然存在。您在建议案中反映的物业服务标准模糊、定价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并以天津为例,提出细化物业管理规定,制订一部完善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物业管理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我们将在调研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在日后工作中予以采纳和借鉴。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切实抓好《民法典》宣贯实施 今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民法典》中属物权规定达258条,是今后从事物业管理最高法律依据。我厅将组织全省物业系统开展《民法典》学习、培训和宣传,梳理现有的法规政策,全面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启动《省条例》的修订工作,结合您所反映的问题建议省立法机关对《省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改,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标准 由于各地消费观念、收入水平、居住条件等存在较大差别,在物业管理具体问题和细节上不宜通过法规形式全省作出统一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较为合理。因此,制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条件目前还不具备。针对您的建议,我厅除抓好《省条例》修订外,打算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全省物业行业协会和重点骨干企业编制浙江省物业服务标准规范,以地方标准对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养护管理,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范,以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行为,为及时解决服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依据。 (三)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各地物业服务价格与服务标准相衔接、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推进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明确最低服务标准及基准价格。完善政府指导价定期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指数、服务成本等因素,及时评估调整基准价。修订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价格及调整方式,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高元申 联系电话:0571-87051203 邮 编:31000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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