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67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嘉45号的主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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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卢军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条目的建议》(嘉45号)由我厅主办,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房屋征收涉及到多个业务环节,调查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属于前期准备环节。各地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多依据房屋产权信息、规划图纸、相关部门作出的有关准建批复等,具体情形较为复杂,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工作。考虑到补偿的公平公正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省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不给予补偿。我们认为,《省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与《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条款属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在适用范围、管理目的和方式上均不同,内容上不存在矛盾冲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建设活动作出分类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因此,经依法处理并执行完毕后,建筑物在法律上恢复或转变为合法状态。而《省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适用对象是违法建筑物,而非违法建设活动,按照“非法利益不予保护”的原则,对违法建筑不再分情况或分类进行补偿,因此不建议在《省征收条例》中就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出发,考虑到某些被征收房屋违建面积大,扣除相应部分后补偿面积过小,《省征收条例》规定了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最低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近期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房屋征收工作,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及标准,推进阳光征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具体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完善制度规定,规范征收补偿。一是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涉法事务清单》(浙建[2019]620号),对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补偿决定、强制执行、信息公开等五项征收主要事项所包含的17个具体工作环节逐个进行了法律风险梳理,进一步保障了征收程序合法性、以及评估和认定结果合理性,规范了征收补偿行为。二是指导各地加快制定和完善征收政策配套措施。指导杭州市制定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的通知》,明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需达八成以上,补偿协议生效;反之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宁波市修改完善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效解决了开发(园)区房屋征收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后不相适应的问题。舟山市编制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定程序指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了梳理。 (二)扎实推进房屋阳光征收与补偿。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省条例和相关补充规定,做好征收补偿事项及流程的全公开,指导杭州市编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及协议备案工作规定》等阳光征收配套文件。湖州市对原有征收业务支撑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实现多项目同时网上签约,现场、网站、公众号三结合,及时公开征收政策、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相应的签约率、搬迁率等。嘉兴市健全行政、监察、审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街道、社区、媒体参与的多层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三、下一步工作 (一)强化监管,完善政策规定,推进依法征收。一是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条例,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得制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征拆政策,对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违法违规的征收拆迁政策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及时稳妥处置房屋征收领域信访投诉,做好政策解答以及社会维稳工作。二是督促完善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制定和完善征收政策配套措施,对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尽量实现市一级层面标准统一、合理。 (二)深化阳光征收,推动数据信息化建设。一是推进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按照“程序正当、行为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指导各地将“阳光征收”落到实处,推进项目情况、安置房源、分配过程及分配结果的全流程公开,进一步拓展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渠道,强化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全过程监督。同时,要加强与舆论宣传,丰富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征收行为阳光运行。二是推进征收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剩余部分地区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阳光征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完成系统开发的地区继续完善各个功能模块的细化工作,强化服务水平,积极响应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号召,打破信息孤岛,深化数据共享,探索推进“大数据”分析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提高部门工作效率,便利群众办事。 (三)进一步细化评估操作细则。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指导行业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程,做到程序严谨,结果科学有依据。同时,做好日常估价报告抽查工作,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级,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估价企业,在资质申报时从严审查。 联系人:凌熠杰 联系电话:1590671649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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