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658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宁3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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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再生水利用规范标准及扶持政策的建议》悉。您提出的通过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并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出台积极有效的产业激励政策等方法加快我省再生水利用,很有针对性、指导性,对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很有借鉴意义。经研究并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再生水利用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共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21个,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480万吨/日,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执行一级A标准。结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大力实施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2019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为19.02%,比2018年提升4.09个百分点,再生水利用率持续提高。我省再生水主要用于生态补水(景观环境)、工业企业、市政杂用、绿地灌溉、农业灌溉等,占比分别为77.61%、18.07%、3.08%、0.92%、0.32%。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制度体系。我省相继出台《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等法规文件,提出积极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再生水利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二)纳入统一配置。为保障全省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省水利厅已将城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与地表水、地下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进行统一配置。 (三)污水提质增效。根据《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浙建城发〔2019〕210号)和《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18〕296号)等相关要求,到2022年将全省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清洁排放改造任务,而达到省清洁排放标准的污水出厂水多项指标已远远优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理论上可以用于景观环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中涉及11个再生水项目建设,总投资21.46亿元,目前已完工4个。 (四)强化任务考核。从我省开展污水共治工作以来,每年都将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尤其是缺水城市)等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根据《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十三五”工作实施方案》(浙水保〔2017〕29号要求,再生水等指标均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每年对全省各县(市、区)进行打分。 (五)加强资金保障。再生水利用一直是省发展改革委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开展大花园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省园区循环化改造中,把水资源循环和再生水利用项目作为重点支持项目类型之一,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同时,一直支持和鼓励再生水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紧紧抓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0〕27号)的契机,全力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工作。 (一)注重规划引领。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谋划年,我厅正在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将城镇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节水规划模块,对再生水利用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十四五”期间,通过五年努力,力争实现城镇再生水利用不低于20%,缺水城市不低于25%。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将继续作为全省绿色发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十四五”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省水利厅计划在编制全省水资源相关规划时,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配置体系,并与专项规划相衔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时,进一步强调优先考虑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二)完善管理条例。目前,《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之后简称《条例》)修订工作正在开展中,我厅要求将再生水利用等纳入《条例》,并初步得到《条例》修订部门的认可。《条例》中涉及再生水利用的主要包括:“第二十二条【水价调节机制】建立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乡管网供水价格和再生水价格机制。第三十条【城镇节水】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安全使用节水型设备、器具,鼓励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探索价格机制。目前我省再生水价格主要采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政府积极引导的方式,较好地发挥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由于再生水使用不具有普遍性,尚不符合《价格法》明确的可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条件,但定价部门会继续探索再生水价格政策,促进我省水资源充分利用和保护。 (四)建立激励政策。一是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我省已出台绿色政府采购制度,鼓励采购包括再生水在内的循环利用产品。但是,再生水用作环境用水是最终产品的消费,适合走市场化途径,暂不适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二是将加大省级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属地有限,不足调配”的原则,再生水利用项目有属地排污权储备量有限保障,不足部分由省级排污权储备中调配,切实解决全省再生水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 (五)狠抓项目落实。根据《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到2022年,全省建设10个城市再生水利用项目和10个以上工业再生水利用试点项目,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6%以上,缺水城市达到20%以上。对再生水利用等项目给予政策激励,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奖励。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中涉及11个再生水项目建设,截至2019年底已完成4个,对于剩余的7个,我厅将督促各地确保所有项目在2022年底前完成。同时,继续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全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清单,加强考核力度。 联系人:李光跃、叶苗苗; 联系电话:0571-81050821、0571-8105082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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