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55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12-04 15:28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尊敬的王强委员、竺鸰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您对现状分析较为深入,指出的问题切中时弊,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很有针对性。经商省生态环境厅,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全省各地呈现出建设工程项目多、规模大、分布广的特点,对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不仅具有高危性,而且如提案中所言,极易引发噪声污染投诉,矛盾突出,成为市民投诉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监管工作的难点。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保护城市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省各级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强化监管,努力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一)前移管理端口,注重宣传引导。各地住建部门通过文明工地创建、民工学校等载体,强化行业自律和舆论宣传,提高建筑行业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危害的认识程度,减少发生违规夜间施工行为,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制定落实隔音和降噪处理措施,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完善,从源头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影响。与此同时,各地综合执法部门也充分利用执法进工地等时机,采取事前约谈、告知提醒等方式,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夜间施工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强化过程监管,从严执法查处。一是以投诉处理为抓手,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投诉件件有回应。坚持以人为本、有诉必往的执法理念,优化执法勤务模式,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快速处置机制,落实夜间常态化巡查,严格管控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行为,并对群众反复投诉的建筑工地进行重点管控,及时掌握施工动态。二是以案件查处为手段,切实加大对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的管控力度。积极指导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夜间违法施工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案件查处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组织夜间施工。2018年以来,各地综合执法部门累计查处夜间违法施工行为4600多起,做到快速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省机构改革方案,我厅原承担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职责已于2018年12月底划转至省司法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三是以集中整治为保障,确保重点时段、区域执法管理到位。每年中高考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绿色护考”专项行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会同住建、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等噪声的执法监管力度,对影响考生考试、休息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为创造良好的学习和考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的同时,各地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积极强化协调配合,逐步建立起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如,杭州、温州等地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第一时间掌握对夜间施工单位的审批情况,精准强化工地巡查监管力度,更有效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湖州、嘉兴、舟山、衢州等地强化部门联动执法,采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联合整治、联合约谈等手段,加强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噪声扰民等行为的管控力度,建立健全夜间施工管理长效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等。

(四)完善法规标准,确保执法有据。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杭州市、宁波市较早出台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但随着立法权的下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和“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取消的现实困境,其他地市相关职能部门也在不断推进通过立法完善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如,温州市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专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作出系统规定;嘉兴市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建筑夜间施工噪声污染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等。与此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积极组织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和评估等工作。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均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或评估工作,并累计有65个县(市、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调整,基本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调整,为噪声监管奠定了基础。

(五)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2019年,我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指导各地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完成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工人实名制信息采集等平台建设,实现对企业、人员、现场、环节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管,提高行业监管与服务效能。目前,全省11个地市均已建成“智慧工地”监管平台,7543个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了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各地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也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如温州市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夜间施工监管和投诉处理经验,建立“红黑榜”工作制度,通过红黑榜监督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嘉兴市住建部门对违法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噪声扰民等行为,视情节采取曝光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台州市住建部门将夜间违法施工处罚情况纳入项目评优的考评事项等。

诚如提案所言,虽然全省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强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建筑施工工艺特殊需求、部分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意识薄弱、夜间施工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等因素,部分区域的违法夜间建筑施工问题还时有发生,不仅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形象。同时,这也暴露出了我们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认真加以研究,逐步加以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宁静的宜居环境,已成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区域设限、在线监测、联动机制的意见建议非常中肯。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等部门,认真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措施,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减少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指导各级住建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并及时总结各地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工作调研,完善施工污染治理制度体系,为实施精细化管理提供制度支撑。同时,受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委托,生态环境部已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其对建筑工地噪声自动监测、夜间施工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以减少和防止噪声扰民。省生态环境厅已多次参与并反馈意见。我厅也将认真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推进噪声污染立法工作,积极反映和对接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以及当前夜间施工管理方面的问题,推进从法律层面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指导各地住建部门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强化工作联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降噪施工的监督管理,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组织开展夜间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检查,并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对接,对辖区群众反映强烈,周边群众反复投诉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罚,继续保持对违法夜间施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同时,探索通过信息公开、媒体曝光和信用惩戒等多种措施,对屡教不改、噪声防治措施不落实的违法施工单位进行严厉惩处,约束施工单位夜间施工行为。

三是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根据我厅《关于加快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到2022年年底全省实现“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全覆盖,实现质量、安全、扬尘防治、工程进度等智慧监管以及人员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政府监管及协同执法等功能,提高建筑工地管理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积极协调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噪声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并实现与“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数据有效集成和互联互享,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和噪声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和执法依据。同时,根据住建部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以数字城管为基础的省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并逐步实现与“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执法部门对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精准执法以及扰民投诉的快速处置。

四是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指导各级住建部门和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充分利用民工学校等载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建筑施工全行业环保意识,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并认真做好施工申报、噪声防治、信息公示等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夜间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噪声污染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并借助宣传媒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噪声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此外,指导各地通过文明工地、绿色工地等创建工作,提高施工单位依法施工意识和积极性,减少违法夜间施工行为的发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您今后继续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张旭科

联系电话:0571-81050954、1366573009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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