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0-79696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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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56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12-04 15:31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尊敬的吴良欢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切实推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建议》的提案(第569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及其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关心支持,您在提案中对现状分析较为深入,指出的问题切中时弊,提出的建议也很有针对性。经研究并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等省级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不断强化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在相关领域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标准,积极引导市场准入、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水平,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政策引领。省级层面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进全省废旧资源管理与再生利用。2016年,省经信厅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推动建筑废弃物和淤泥等资源化利用。2017年,我厅联合省经信厅出台了《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技术路径和标准规范。2018年,我厅与省经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因地制宜,系统谋划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确保与建筑垃圾产生量相匹配。2020年,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完善收集、清运、分拣、再利用的一体化回收处置体系,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提高再生产品质量,并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纳入“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指标体系。与此同时,指导各地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政策法规。2020年,《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嘉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在人大立法中;绍兴市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建议等。

(二)突出能力提升,加快设施建设。我厅积极与各地对接,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工作考核,并组织开展工作调研,积极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加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利用,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渣土中转场和消纳场规划建设,推动形成与区域建筑垃圾、渣土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置设施。据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已有再生利用企业、消纳场以及工程填方、围垦等方式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245家,年处理能力约11188.66万吨。与此同时,各地不断创新处理模式,全面提高处置能力。如杭州江干区合理布局11个处置场地,通过“固定+移动”方式,对建筑垃圾实施破碎、制砂、变砖;宁波余姚市采取“脱水固体一体化处理”工艺,解决建筑泥浆消纳难题;绍兴市城投集团与绍兴文理学院开展“道路拆除固废资源化全利用”产学研合作,推动实现道路建筑垃圾“从哪来回哪去”;台州仙居县通过租用集体土地,引进当地砂石加工企业,筹建仙居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等。

(三)注重示范引领,加强产业培育。省经信厅结合传统行业改造提升试点,积极推进再生利用相关的水泥、新墙材产业发展,将我省长兴县列为分行业试点县,省财政给予500万元支持;积极开展新墙材应用推广认定,协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落实87家新墙材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我厅根据住建部部署,积极指导杭州、湖州和金华等地开展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并指导各地出台相应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产业培育。如,金华市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社会资本参与主体,授予30年特许经营权,建立起建筑垃圾“拆、分、运、处、用”一体化运营和管理体系;宁波市2019年印发《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公告管理办法(试行)》,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湖州市将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纳入2019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拟实施项目计划,通过改造提升现有的建筑渣土循环利用处理中心,拟建一座总投资1.2亿元、占地100亩的固定式建筑垃圾集中处置设施,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利用工作等。

(四)坚持源头治理,把牢源头管控。坚持“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源头排放,把牢设计单位设计关、建设单位项目关、主管部门查处关,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我厅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工程渣土管理主体责任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加强建筑渣土源头减量工作。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完善多联单制度,并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处置企业进行规范处置。在审批环节,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无差别受理,优化办事流程,严把申报材料关,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准运证、渣土处置证核准和消纳场地备案制度,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八统一”要求,推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我厅于2019年印发《关于加快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利用互连网和信息化手段,完成建筑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工人实名制信息采集等平台建设,实现全过程实时监管。目前,全省11个地市均已建成“智慧工地”监管平台,7543个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已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监管。2019年,省治堵治超领导小组部署开展了全省超限超载车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以建筑工程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各地公安、交通等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万余人次,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4.6万辆、扣分5.8万分。与此同时,我厅借扫黑除恶东风,2019年印发全省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领域扫黑除恶问题整改方案,2020年印发全系统行业乱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黑车”违规运输扰乱清运市场秩序、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偷倒乱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等行业乱象整治作为重点不断加以推进,自2019年以来全省各地累计出动执法人员约16万人次,立案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1.8万多起,罚款8000余万元,形成了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有效震慑。此外,指导各地加快“数字城管”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加大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法严厉追究违法违规运输企业和建设工地相关单位的责任。

(六)强化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宣传报道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每月新闻例会以及不定期的新闻阅评、报道提示等多种形式,指导和协调浙江日报、浙江卫视、浙江之声、浙江在线等省级主要媒体以专栏、专题等形式,先后刊播系列报道、评论、理论文章和节目,认真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如浙江日报先后刊发《海曙建筑垃圾“点废成金”》《变废为宝,绍兴显身手》等,深挖各地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浙江卫视播发深度调查《建筑垃圾去哪里?》,报道各地探索资源化再利用,让建筑垃圾“变废为宝”等等。省经信厅以“用新型墙材享绿色生活”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与浙江经视电视台合作开展浙江省“绿色墙材、节能利废”健康跑活动,与杭州、宁波、湖州、金华四地联动,全面展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在综合利用各类废弃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积极成效。省农业农村厅围绕推进新时代美丽农村建设,通过开展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进市场、进农家乐(民宿)、进“窗口”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建筑垃圾等分类和处理。

二、现实困难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新农村以及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工厂迁建,产生了数量巨大的建筑垃圾。据测算,全省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在1.8亿吨以上。虽然我省在建筑垃圾资源管理及其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地方处置能力建设滞后、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和落地难、市场化培育机制不够成熟、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不高、法律法规刚性约束不强、偷倒乱倒建筑垃圾仍时有发生等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不断加以改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扎实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及其资源化利用工作,助力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一)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起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合理设置消纳场所,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经信部门负责新墙材行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培育壮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货运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会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体系。督促各地系统谋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加快形成与当地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统筹固定与移动、厂区与现场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集聚化发展,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并根据我厅和省经信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力争到2020年,各设区市建成2-3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和若干个移动式处置设施,县(市)至少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50%以上;到2022年,力争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三)进一步完善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加快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的扶持政策,特别是在财政金融、产业、土地等方面,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引导作用,推广特许经营制度,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培育壮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加大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和使用再生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积极推广产品应用。督促各地执行资源化产品强制应用政策,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强制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渣土资源化产品的推广应用,扩大建筑渣土综合利用产品的消纳范围,可涵盖楼房建筑、矿山复绿、渣土回填、堆坡造景、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等应用领域。大力拓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应用渠道,鼓励各地优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和道路、园林绿化、人行步道、河道护坡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鼓励其它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加大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和使用再生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

(五)进一步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鼓励各地在现有政策标准基础上,加快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地方性法规,明确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政策扶持和执法监督等,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我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立法工作,待时机成熟后,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相关调研,实施立法评估,适时启动省级立法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住建部有关司局的沟通联系,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调整完善,增强条文对违法行为的约束性和震慑力。

(六)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深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全面推行多联单制度。进一步加快“智慧工地”“数字城管”等平台建设和利用,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大力构建智慧信息化网络,实施建筑垃圾产、运、消、用等环节闭合管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违法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和您对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及其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张旭科

联系电话:0571-81050954、1366573009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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