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0-79719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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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 6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12-07 09:39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陈智慧委员:您好!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高空抛物治理 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建议》(提案第639号)已转我厅主办,感谢您对我省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您在建议中分析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守护社会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并提出安装摄像头治理高空抛物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经商省公安厅,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高空抛物作为城市治理的顽疾,成因复杂,想要彻底杜绝难度不小。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去年推出的“智安小区”建设,是应对高空抛物重要举措之一,为提升生活上区居住品质和智能水平,并运用现代科技助力警方确保一方平安,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省政府已把全面建设“智安小区”列为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社会法治领域数字化应用的重点项目,并纳入所属部门重点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湖州、嘉兴先后将“智安小区”建设列为政府民生实事予以重点推进,杭州、温州多部门联合发文启动三年建设计划,宁波、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下发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为“智安小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组织政策保障。截止2020年4月,全省已建成“智安小区”5165个,在侦破案件、调处纠纷、服务民生、基层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已建成“智安小区”和其他住宅小区中,少数小区配备安装了高空抛物摄像头。从应用情况看,住宅小区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对查处高空抛物行为取证帮助极大,对业主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是预防高空物的有效举措。

二、存在问题

住宅小区通过安装摄像头监测高空抛物,有助于查找违法责任人,是治理高空抛物的一种有效途径。但目前尚存在法律依据缺位等问题,主要有:一是住宅小区内是否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法律依据尚属空白。由于高空抛物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角度较为敏感,如何处理好安装监控和保护住户隐私的关系,住户思想难统一,需要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二是标准依据不足。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中,高空抛物摄像头也属空白。三是在小区内大规模安装摄像头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是业主自主自愿行为,政府不宜强制推行。包括目前各地在推的“智安小区”建设,也存在同样法律问题。

三、落实提案的下一步打算

为推进高空抛物源头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鼓励开展安装试点工作。按照“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本着业主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管理方式,积极发挥政府部门引导作用,激发居民主体意识,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积极开展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试点工作,做好组织推广,做到“愿装尽装,能装尽装”。

第二、推进完善法律规范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在总结已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住宅小区做法的基础上,研究保护业主个人隐私和安装监控法律关系,建议有关部门在贯彻《民法典》或修订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时明确住宅小区高空抛物摄像头安装规定,及时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足的问题。研究修订住宅设计规范和地方标准,探索“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成为高层建筑标配的可行性。

第三、督促列为基层社会治理事项。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市、县高度重视高空抛物源头防范和治理,并将其列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落实。指导物业企业认真履职,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维护好小区环境和房屋外立面,加强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履行好装修告知、巡查、劝阻职责,减少高空坠物的产生。引导业主委员会,利用小区经营性收益支持高空抛物摄像头安装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项,切实守护好社会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高元申

联系电话:0571-87051203,邮编:31000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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