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712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7号提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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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省委会: 贵委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27号建议《关于城市管网污泥规范化处置的几点建议》收悉。非常感谢贵委对我省“管网污泥处置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提案中所提到加强城市管网污泥监管等意见建议,经研究并商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所做的工作及进展 (一)加强污水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浙江省已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21座,处理规模1480万吨/日,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4万余公里。现有较规范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83座,日处理能力达2.7万吨。全省县以上城市都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同时为了推动工业领域资源化利用含污泥、飞灰、建筑垃圾等在内的危废和一般工业固废,制定《浙江省水泥工业改造提升实施意见(2018-2022年)》,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和一般工业固废。 (二)加强排水管网运营维护。在加大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全面加强排水设施运维管理。2019年,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实施《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方案提出要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对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市政管网运维延伸到居住小区内部。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实施“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营机制。定期把沉积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中的积泥清出来,有效减少雨天排水口的出流污染。同时,切实加强对清淤出来管网污泥的监管,要求管网运维企业按照固体废物处置相关法规要求对管网污泥及时有效处置。杭州等地要求将清疏污泥交由第三方专业处置,衢州市要求清淤污泥与污水处理厂污泥相同处置。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为从源头减少或杜绝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城镇排水管网系统,2019年底,我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的意见》,要求各地对现有纳管工业企业全面排查评估,对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各地新建的冶金、电镀、化工、印染等含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废水不得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时,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排水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截至2019年底,全省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计颁发许可证书11万余套。 二、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吸收贵委的有关建议,深入推进城市管网污泥规范化处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网污泥监管。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制定的《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督促各地在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中统筹布局,建设管网污泥中转站或处理站。同时切实加强管网污泥处置监管,要求管网污泥处置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管网污泥处置实行闭环管理,采用三联单制度全过程跟踪和监督,确保管网污泥都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管网污泥监管。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等部门,加强对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的指导和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工业园区管网污泥的监测管理,对含重金属污泥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法规进行管理,严禁随意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工业园区管网污泥规范有序处置。 (三)进一步加强管网污泥资源化循环利用。加大一般管网污泥的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根据泥质标准要求,将管网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土壤改良或建材利用等等。督促污泥资源化循环利用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环保规章制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加大污泥处置技术攻关,不断拓展管网污泥资源化利用途径。同时,结合世界环境日、全国土地日、浙江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普及污泥资源化循环利用的作用意义和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相关企业资源化循环利用意识,推进资源化循环利用工作。 感谢民盟省委会对我省管网污泥处置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欢迎继续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城建处 孔炜;联系电话:0571-8105082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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