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2-09 10:05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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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10月10日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金融大厦消防项目”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为。2020年11月18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36号),2020年11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以及《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将你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1538。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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