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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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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中心、站): 为对标“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进一步规范我厅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不断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将《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本》印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把握申请受理环节要点 (一)申请内容审查 主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查。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拒绝补正后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之日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我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厅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系统记录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征求第三方意见 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2.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3.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主办处室作出不予公开决定。主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二、把握办理答复环节要点 主办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答复的期限内。 (一)予以公开情形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主办处室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便民提供该信息。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主办处室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情形 1. 国家秘密类。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 “三安全一稳定”类。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对可能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 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主办处室应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主办处室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5. 内部事务信息。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 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 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 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 党务信息。所申请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不予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无法提供情形 1.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 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四)不予处理情形 1. 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主办处室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 重复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 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主办处室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 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主办处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 要求本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主办处室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本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三、把握办理程序环节要点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把握办理时间: (一)登记。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做好登记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主办处室办理。对申请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明确一个牵头处室办理。 (二)审核。主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无需补正的,即进入正常办理;需要补正的,主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办理。主办处室及时落实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厅办公室。 1. 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征求。 2. 如拟作出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的答复意见,应先提交厅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厅法规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给主办处室。 (四)答复。厅办公室收到主办处室答复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主办处室的分管厅领导审签。 厅领导审签后,厅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文书制作,并以邮寄、邮件等形式反馈申请人。 (五)归档。厅办公室要及时对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整理归档,每个档案应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登记回执、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 四、其他事项 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本》,做好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 2. 我办已出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厅领导,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公积金中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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