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465 | 有效性: |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0-06-29 |
文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0-06-29 |
文号: |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20- 06- 29 10: 18 浏览次数:
一、 制定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二、 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针对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条件、不良信息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内容作了部分修改。
一是修改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条件。将《办法》原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删除第九条第(八)项。
二是修改不良信息发布方式。将《办法》原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不良信息,内容应包括被认定不良信息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违法违规具体事实、认定依据、公布期限及起止日期等”。
三是修改不良信息发布期限。将《办法》原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具体发布期限由不良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是修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内容。将《办法》原第十六条修改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