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0-78272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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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城镇燃气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15 17:3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全省城镇燃气改革工作实施进程,建立科学直观的改革进度评价机制,根据全省天然气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深入推进全省城镇燃气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改革工作进程

实施城镇燃气改革是天然气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优化营商环境,被列为省政府重点工作。从前期工作情况来看,各地对城镇燃气改革重视程度不够,除杭州、温州、嘉兴等少数地市外,其他市地尚未开展改革实际工作,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改革推进工作机制。各地城镇燃气改革参与部门要“等不起、坐不住、慢不得”,对照供气环节扁平化、城燃企业规模化等重点改革任务要求及时间节点,抓紧编制和实施改革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今年8月底前,各市地要完成城镇燃气扁平化改革实施方案上报;12月底前,基本完成首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初步完成城燃企业规模化改革实施计划编制;2021年,完成管道燃气“村村通”试点并积极推广,力争到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城镇燃气改革目标。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镇燃气体制改革的实施主体。各级城镇燃气改革牵头部门要抓紧报请当地政府,建立由政府牵头,建设(城管)、发改、国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改革协调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发改部门要发挥好天然气体制改革的牵头抓总作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城镇燃气改革各项任务落地实施。有关建立城镇燃气改革协调推进机制、部门职能分工文件要于7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三、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

各级城镇燃气改革牵头部门、发改部门要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进一步深化改革目标、提高工作标准,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城镇燃气改革实施方案,科学确定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实施路径。鼓励探索以资产重组、优化成本监审机制、上下游直接交易、燃气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整合等方式实施改革,确保最终实现供气服务均等化、城乡供气一体化、应急保供实体化、安全生产规范化等工作目标,加快补齐城镇燃气设施短板,健全城燃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等方面制度,全方位提升城镇燃气行业本质安全。

四、注重防范化解改革风险

市级城镇燃气改革牵头部门、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城镇燃气改革指导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尤其是要重视民生用气保障、储气能力建设等工作,绝不能出现以改革为由的断气、断供、限供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要恪守改革实施底线,认真研判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防范法律风险、廉政风险。

五、建立改革进度评价机制

8月起,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将对各市地城镇燃气改革工作进度建立通报评价机制。请各设区市城镇燃气改革牵头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对照《城镇燃气改革计划任务清单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1),按月总结上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认真填写《城镇燃气改革推进情况表》(附件2-1、2-2)。以上材料请于每月25日前,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纸质版盖章件和电子版的形式报省建设厅。

联系人、联系方式:

省建设厅城建处 叶成伟,电话:0571-81050812

邮箱:234652176@qq.com

省发改委煤炭油气处 卢飞燕,电话:0571-87050812

附件:1.城镇燃气改革计划任务清单进展情况汇总表.docx

2.城镇燃气改革推进情况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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