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8931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执法指导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绍72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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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金均海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绍72号《关于在省级层面加强废土废渣消纳规范化处置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渣土消纳规范化处置工作的关心支持。您对现状分析较为深入,指出的问题切中时弊,提出的建议也很有针对性。经研究并商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渣土消纳规范化处置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场、地铁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不断推进,渣土产生量居高不下,且由于末端消纳能力不足,随意倾倒、堆放等现象时有发生,带来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省级各职能部门一方面根据各自职责,不断强化工程渣土管理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调研,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标准,引导市场准入、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水平,加快推进全省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提高消纳能力。 (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政策引领。省级层面先后出台《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进全省废旧资源管理与再生利用。2016年,省经信厅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推动建筑废弃物和淤泥等资源化利用。2017年,我厅出台《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为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技术路径和标准规范。2018年,我厅与省经信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系统谋划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范行业管理,完善再生产品标准,提高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2020年,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完善收集、清运、分拣、再利用的一体化回收处置体系,健全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并将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纳入“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指标体系。与此同时,指导各地积极探索,根据实际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政策法规。2020年,《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嘉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在人大立法中;绍兴市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建议等。 (二)突出能力提升,加快设施建设。我厅积极与各地对接,明确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工作考核,并开展工作调研,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加强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利用,指导各地根据区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布局并推进工程渣土中转场、消纳场等建筑垃圾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收利用,推动形成土方回填、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偷倒等问题。据初步统计,全省已有再生利用企业、消纳场以及工程填方、围垦等方式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245家,年处理能力约11188.66万吨。同时,省经信厅也致力于推进建筑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将建筑渣土、淤泥等废弃物制成新墙材,成为消纳并减少废弃物、“变废为宝”的有效途径,据初步统计,全省新墙材行业每年消纳建筑渣土等约1000万吨。 (三)坚持源头治理,把牢源头管控。我省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方面一直以项目渣土综合利用为原则,力求在挖填土石方量之间、相邻项目之间实现平衡,最大程度减少弃渣数量,并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取土、弃渣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同时,按照“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严格控制源头排放,把牢设计单位设计关、建设单位项目关、主管部门查处关,减少渣土等产生量。我厅督促各地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工程渣土管理主体责任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土方出土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完善多联单制度,并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处置企业进行规范处置。在审批环节,我厅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事项,优化办事流程,严把申报材料关,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准运证、渣土处置证核准和消纳场地备案制度,并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八统一”要求,不断推动审批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监管。2019年,省治堵治超领导小组部署开展了全省超限超载车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以工程渣土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各地公安、交通等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万余人次,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4.6万辆、扣分5.8万分;省水利厅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将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义务行为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作为监管重点,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实现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全覆盖,并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卫星遥感监管,实现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全覆盖。我厅借扫黑除恶东风,2019年印发全省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领域扫黑除恶问题整改方案,2020年印发全系统行业乱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黑车”违规运输、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偷倒乱倒建筑垃圾(渣土)等作为整治重点不断加以推进,并畅通省、市、县举报投诉渠道。自2019年以来全省各地累计出动执法人员约16万人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8万多起,罚款8000余万元,形成了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有效震慑。与此同时,针对渣土车辆乱倾乱倒、交通事故多发等问题,全省公安部门切实履职、强化协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建筑渣土行业违法犯罪活动,严查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五)推进工作创新,转变监管方式。2018年,我厅抓住全省上下打破“数据孤岛”的有利机遇,推进全省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案件办理全程电子化和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并已实现与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对接。2019年,我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利用互连网和信息化手段,完成建筑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等平台建设,实现全过程实时监管。目前,全省11个地市均已建成“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已有7543个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已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同时,指导各地依托“数字城管”建设,建立智慧监控平台,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消纳场地等非现场监控力度,并利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管平台及车辆GPS监控设施,互通运输车辆轨迹、停车点、实时位置等信息,建立责任倒查和源头追究机制,规范行业管理,有效遏制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等问题。 (六)注重示范引领,加强产业培育。省经信厅结合传统行业改造提升试点,积极推进再生利用相关的水泥、新墙材产业发展,将我省长兴县列为分行业试点县,并开展新墙材应用推广认定,协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落实87家新墙材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我厅根据住建部部署,指导杭州、湖州和金华等地开展全国建筑垃圾(渣土)治理试点工作,探索研究建筑垃圾(渣土)治理的方式方法,并指导全省各地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产业培育。金华市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社会资本参与主体,授予30年特许经营权,建立起建筑垃圾(渣土)“拆、分、运、处、用”一体化运营和管理体系;宁波市印发《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公告管理办法(试行)》,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湖州市将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纳入2019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拟实施项目计划,通过改造提升现有的建筑渣土循环利用处理中心,拟建一座总投资1.2亿元、占地100亩的固定式建筑垃圾(渣土)集中处置设施等。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建筑垃圾治理存在的问题。据测算,全省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在1.8亿吨以上,其中建筑工程渣土要占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的80%以上,但是部分地方处置能力建设滞后、处置场地选址与落地难、法律法规刚性约束不强、偷倒乱倒建筑渣土时有发生、管控机制有待完善等等,同时工程渣土的违规处置也对城乡人居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不断加以改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强化管理,扎实做好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安全规范处置,不断推进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助力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一)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省级相关部门责任,通报工作情况,强化协作配合,协调解决问题,推广典型经验,从日常监督、部门联动、执法处罚等方面不断健全完善,并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推进。同时,督促各地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方面的工作职责,为加快立法进程夯实基础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处置体系。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中转场和消纳场规划建设,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成,尽快形成与区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置设施,力争到2020年,各设区市建成2-3个以上、县(市)至少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和若干个移动式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50%以上;到2022年,力争全省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同时,鼓励各地加快出台建筑垃圾(渣土)综合利用产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引导作用,推广特许经营制度,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提升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管控查处。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全面推行多联单制度,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相关运输车辆监管,将渣土等运输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深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联勤、联动、联查、联处”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等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同时,推广杭州市工程运输车“六定”(定车、定人、定路、定道、定时、定速)管理经验,全面盘清管理底数,实行强制入轨、常态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科技运用。加快“智慧工地”“数字城管”等平台建设和利用,构建智慧信息化网络,完善监控平台,实施工程渣土产、运、消、用等环节闭合管理,并根据住建部的部署,建立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2020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和业务协同。发挥交警、城管等部门视频监控作用,实现对工程运输违法行为的全程监控,并利用非现场违法监测系统、移动执法车等科技执法设施,强化非现场执法,提升执法效果。同时,继续加大生产建设项目卫星遥感监管力度,并广泛运用无人机航拍及移动终端等手段,准确获取生产建设项目的位置、扰动面积、弃渣场位置数量和堆渣量等信息数据,精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五)进一步推进立法进程。鼓励各地在现有政策标准基础上,加快出台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地方性法规,明确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执法监督等。我厅也将会同省级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立法工作,待时机成熟后,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相关调研,实施立法评估,适时启动省级立法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住建部有关司局的沟通联系,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调整完善,增强条文对违法行为的约束性和震慑力。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持续打击工程渣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借助传统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典型案例,及时发布工程渣土运输整治动态,曝光违法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建立工程渣土领域良好行业秩序。同时,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全面展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在综合利用各类废弃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积极成效,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并通过进企业、进工地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循环利用意识。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和您对我省渣土消纳规范化处置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张旭科 联系电话:0571-8105095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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