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8945 | 有效性: |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0-07-27 |
文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0-07-27 |
文号: |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20- 07- 27 14: 59 浏览次数:
《管理办法》的解读机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571-81050812
附件
常见问题汇总
一、《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完整性提出了要求,特许经营协议具体应该包括哪些条款?
答: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均做了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应至少包含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
二、《管理办法》中提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选择有哪些标准?
答:由于特许经营评估中涉及许多燃气专业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因此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上述相应能力,建议选择城镇燃气专业咨询机构为主。
为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性,“第三方”应为独立第三方。即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应与被评估对象或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不存在同为第三方参股或同为第三方管理关系;与被评估对象或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三、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何种途径抽取专家?我省是否已经建立管道燃气评估专家库?
答:初步考虑采取网上抽取的方式组成专家组,抽取时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确保公正公平。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正在筹备中,预计今年8月可以完成。
四、《管理办法》评分标准提出管道燃气企业的储气能力、调峰气源和本地化应急气源三项指标,请问这几个指标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储气能力要求,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和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的要求提出的。城燃企业履行储气责任的途径可以是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也可以是购买储气服务。但是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日常使用的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不计入储气能力。鼓励集约化、规模化建设储气设施。
调峰能力要求,是根据城镇燃气用气特性固有的需求提出的。城镇燃气用气需求具有季节性峰谷、日峰谷和小时峰谷差,为保障用户的用气稳定性,应采取措施满足调峰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城燃企业应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小时调峰手段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设置调峰气源、可中断大用户、采用高压管道(管束)储气等。
本地化应急气源规模要求,是根据《浙江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暨专项规划(2018-2020年)》的要求提出的。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特殊情况下当地不可中断用户的用气需求,以及最大可能减少应急状态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
城燃企业的储气能力计算时,可以包含满足要求的调峰设施和本地化应急气源设施的储气能力。
五、《管理办法》为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了要求?
答:城镇管道燃气事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但仍需管道燃气企业自负盈亏。企业的财务状况好坏决定了其生存能力,对企业在供气保障、安全投入等方面有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也是特许经营评估的内容之一。
六、如何选择临时接管单位,临时接管单位应具备何种条件?临时接管期间产生的费用和收益如何处置?
答:市、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临时接预案。在临时接管预案中应明确临时接管单位的选择条件,以及临时接管期间产生的费用和收益处置方式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