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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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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四、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五、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机关简介、本机关负责人、内设机构简介、下属机构简介等机构信息; (二)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政策文件、重要公告等法规文件信息; (三)发展规划、计划总结等规划信息; (四)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等统计信息; (五)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公示、行政许可公告等行政许可信息; (六)行政处罚信息; (七)财政预决算信息等财政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 (九)政府采购、省公共资源交易等采购信息; (十)人事任免等人事信息; (十一)应急预案等应急信息; (十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答复意见信息; (十三)荣誉表彰、处罚通报等信用建设信息; (十四)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等其他专项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浙江住房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围绕职责,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提供相应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发布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九、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政务公开情况作为厅内部考核内容之一,由厅办公室组织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十一、本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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