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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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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本机关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主要程序: (一)拟稿人(或经办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建议; (二)将拟定的政府信息送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公开由厅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由信息宣传中心负责发布; (五)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处室)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审查内容: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委、省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六、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六)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七、本制度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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