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意见稿中“13项目验收13.1.6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主要包括试运行记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管道闭水试验记录、构筑物满水试验记录等;县(市、区)管理部门有专项要求的应优先执行。”建议增加“接入管网农户信息”,并增加“试运行记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管道闭水试验记录、构筑物满水试验记录”记录表的统一格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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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市建委村镇处 | 条文中“4.5.1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县(市、区)对排水户的管理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签订农村生产经营排水户污水接纳处理协议(详见附件A)”建议:“附件A”应修改为“附录A”。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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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市建委村镇处 | 条文中“10.1.1 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提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设计相关资料(附件),资料不足时,负责组织复核勘测,补充完善基础资料;会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初步设计审核工作。”建议:“附件”在附录里没有附上,需补充。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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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市建委村镇处 | 条文中“14.1.6 运维单位应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及补充说明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并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运维。”建议:“补充说明”在本导则条文及附录里没有,需补充。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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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州市建委村镇处 | 条文中“14.1.7 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标准化运维的公示牌样式具体见附件。”建议:公示牌样式的“附件”在附录里没有,需补充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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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市建委村镇处 | 附件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附录第15页:四、设施资料(2)处理设施竣工图(CAD)。建议:此项改为非必须项 | 不采纳 | CAD电子竣工图便于设计单位对改造项目进行设计;便于排查单位按照竣工图对管网进行排查。 |
7 | 杭州市建委村镇处 | 附件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附录第15页:(3)“终端流量计监测数据(至少近一年数据)”。建议:改为“30吨以上终端流量计监测数据(至少近一年数据),30吨以下可不提供。”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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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3.1.6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主要包括试运行记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管道闭水试验记录、构筑物满水试验记录等;县(市、区)管理部门有专项要求的应优先执行。”建议增加“接入管网农户信息”,建议“试运行记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管道闭水试验记录、构筑物满水试验记录”等记录表提供统一格式样板作为参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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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1.7提到“标准化运维的公示牌样式具体见附件”,附件并没有(如果指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附件,最好指明)。另外建议增加纳厂设施的公示牌样式,其中“处理工艺:”建议修改成“接入污水处理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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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1.4“对不符标准化运维导则”建议改为“对不符标准化评价标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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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8设施报废中,建议考虑原有设施因纳厂、合并等原因,终端部分需报废的情况,建议由乡镇(街道)或施工方在建设改造阶段一并落实原终端拆除,恢复土地原有功能的工作。”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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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3.要求“乡镇(街道)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和村民的监督管理:4、制定巡查制度并有计划开展巡查,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每半年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全覆盖并有记录。”《关于印发2021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建村发〔2021〕48号)要求“9.设区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落实日常监督巡查机制(县(市、区)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对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设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对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设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全年巡查全覆盖并及时上传。”两个文件要求不一致,建议统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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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3.中“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资金应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建议改成“……宜列入…”理由:有些地区运维费是县里保障的,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不经过乡镇拨付。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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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在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企业和社会的重视,建议在4.6运维单位或22应急管理或其他适当位置提一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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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5运维移交”术语中,建议增加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街道)移交运维公司的环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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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责任主体”相关内容已在《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等文件中明确,不建议再增加此章节。同时“4.1 县级”中“明确废弃物处置方案、组建县级服务团”为今年的工作任务,不建议放入。 | 不采纳 | 1.本导则中的责任主体是在条例的基础上整理和完善的。 2.运维废弃物处理处置方案和专家服务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例如新增处理方式,新增服务专家人员名单等。 |
17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1.1”基础资料宜符合本导则附录B和附录C,附录B已在省厅文件中明确,建议去掉附录B。《表B.0.3基础信息表(集中处理设施)》中“运维主体”内容中仍存在分段运维的填写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村〔2021〕14号)要求,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建议对表格内容进行修改。附录C中建设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规划、地形图和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建议相关规划只提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地形图和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可以不提供。附录C中“运行资料”改为“运维资料”;由于处理设施并未全部安装流量计,“设施处理流量信息”建议改为“设施实际收集处理农户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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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1.3”中提到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处理设施施工资料,考虑到项目实施主体有些为乡镇(街道),有些为乡镇(街道)下属国有企业,建议与“6.1.4”合并,改为:乡镇(街道)负责基础信息和处理设施运维资料的收集、核对、系统填报和更新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处理设施施工资料。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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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1规划”中提到的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本导则发布之时已完成编制,建议去掉7.1.6节。 | 不采纳 | 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符合相关导则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修编。 |
20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复合勘测”中,建议8.1和8.2合并,并改为:复核由第三方依据勘测报告,结合现场检查,复核、评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前所必需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出具复核报告;复核、勘察测绘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列入项目预算。(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采纳 | 复核的工作重点在于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满足设计要求;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勘察测绘。复核、勘察测绘的费用已删除。 |
21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立项招标”中,考虑到设备在农村污水治理上的作用,以及实际施工单位采购设备质量,建议将设备与土建分开招标。 | 不采纳 | 成套设备安装应由厂家负责。 |
22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工程施工”和“13项目验收”部分内容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重复,建议删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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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1.7”中提到“标准化运维的公示牌样式具体见附件”,但未在附件中看到公示牌样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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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运行评价”建议参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40201-2021)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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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监督考核”不建议写得过细,每年的考核办法均有修订,对巡查频次和范围也有明确规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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