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21-11-15 10:2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21年4月23日-2021年4月29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8份,意见和建议共计11条,采纳8条,不采纳3条,反馈意见处理结果和修改后文本将提交专家审查。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编制导则名称为"县域",但里面的内容为"县(市、区)",建议明确导则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中心城区。

不采纳。

本导则第4.1.4条已明确:规划范围应为县域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城中村、农村居民集聚安置区等)。

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为避免部门间相互扯皮推诿,建议将"县(市、区)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不采纳。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不一定负责建设。

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4.2现状评价中,建议将"应充分衔接县域总体规划、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给水专项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村庄布局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乡村旅游规划、中小流域治理规划、防洪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当地水环境目标等"修改为"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给排水等专项规划、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当地水环境目标等"。理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多规合一"的规划,对各专项规划具有指导约束作用。国土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种类型。

吸收。

/

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4.8规划保障中,建议将"科学确定用地布局,保障新建改造设施用地,将新建改造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为"科学确定用地布局,合理安排新建改造设施用地,将新建改造设施用地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吸收。

/

5

浙江省财政厅

9页4.5.3中"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议修改为"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理由∶处理设施运维并不完全属于政府职责,部分设施由村自建自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采纳。


6

浙江省财政厅

9页4.7"投资估算"建议加一段"涉及安排财政资金的,应全面分析对财政支出的短期和长远影响,按规定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理由∶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民生支出政策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意见,各地应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有序实施民生领域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严格实施超出建设规划和财力可能的项目。

不采纳。

本导则第4.7.1,4.8.2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应结合县域实际,建议采取多元化经费筹措模式,落实农村污水治理经费,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从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企业提供支持,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资金。

7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P8,4.4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4.4.7内建议增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技术宜根据当地气象水文条件、农村污水处理量、进水水质浓度等综合情况选择适用性工艺和设施。

吸收。

/

8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P8,4.5运维管理,建议明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的监管,定期开展运维设施现场巡查,对进、出水进行取样化验检测,检测指标可参照DB33/97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执行。

吸收。

/

9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P10,4.8规划保障,建议扩大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来源,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从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企业提供支持,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资金。

吸收。

/

10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9达标率计算不包括纳厂设施,建议修改同强基增效行动方案一致。

吸收。

/

11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基增效行动方案(二次征求稿)提出的目标是"到2022年,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等重点区域率先实现'双达标'"、"到2022年底,日处理能力2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率先实现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全覆盖",4.4.3、4.4.6两点中未提出2022年的时间要求,建议修改明确时间要求。

吸收。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