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1-8094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议〔2021〕95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舟2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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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志强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的建议》(舟24号)悉。经认真研究,并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现答复如下: 办理建筑许可是营商环境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统一事项、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和推进网上审批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大督查、第三方评估对我省改革做法和成效均给予高度肯定。我们将充分考虑建议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对策,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一、关于取消工业小型项目不动产登记费用 不动产登记费是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规定:“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对于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 元;对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明确要求:“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对收费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均无决策权。下一步,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费相关减免政策,同时落实好其他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城市基础配套建设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 为理顺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关系,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印发《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规定:“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目前,该规定仍然有效,全国均照此执行。而且,将城市基础配套建设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该项费用仍然需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未在实质上减轻企业负担。 三、关于优化3.0平台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是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自2019年8月上线运行以来,基本实现了全省项目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3.0平台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进行功能设计,同时考虑到各类项目的复杂性、办事情形的多样性,设置了单事项申报和阶段申报两个入口,以满足不同需要。省级有关部门按照阶段申报、并联审批的理念,持续深化改革,如我厅于2019年11月在全省开展建设、消防、人防有关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实现施工许可阶段多个事项“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并审批、一个批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将审批流程整合为联合审批、联合验收两个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推进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审批合并办理。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改革,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推进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15个工作日”改革扩面提质,完善3.0平台上综合测绘、联合验收相关功能模块,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不动产登记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非常感谢你们对优化办理建筑许可工作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方波(省工程审改办),电话:0571-8989206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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