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1-8097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议〔2021〕112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绍35号建议的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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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刘国仙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楼盘车位销售乱象的若干建议》(绍35号)由我厅主办。您在建议中提出了对车位进行限制管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体现车位的条款、增设举报渠道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借鉴性,是对我们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有力指导。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在商品房备案时对车位进行限制管理。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市场秩序整顿,加强商品房及车位(库)销售监管。一是对车位销售对象实施引导。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开发企业囤积车位高价出售问题,我厅指导各地加强规范引导。目前各地小区住宅车位配比标准主要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和土地出让公告内容要求进行配建,大多数小区车位配比率超过1:1。在车位销售对象方面,宁波市2017年出台文件,规定商品住房车位(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湖州市购房者买房的同时可直接选择车位,按车位配比,确保每户业主一个车位;多余车位出售给非小区业主的需公示,公示无意见后才能出售。二是对销售(出租)价格进行指导或管控。大部分城市对非人防车位(库)销售(出租)价格实施承诺制或管控。如杭州市2017年出台文件,要求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预售时,对地下车位(库)销售价格进行承诺,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车位(库)价格承诺书。宁波、湖州、台州等市要求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同时确定车位(库)备案价格,对车位实行“一位一价”公示,销售价格不能超备案价销售。湖州市车位均价约为房价的10%左右。嘉兴市大多数开发企业通过与购房者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20年以内)的方式对车位进行租赁,每个车位长期租赁价格一般不高于30万元,联排等低密度住宅车位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的,纳入销售管理,不另行销售。绍兴市区车位(库)销售价格与住宅价格同步备案,一般标准车位以住宅备案均价的10倍为基础,每个车位价格最高不超过30万,排屋车位不超过40万,子母车位价格控制在标准车位1.6倍以内。金华市在采取“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的地块,规定单个车位(库)销售均价按住宅限价均价的10倍限价;对未采取“限房价”出让的地块,要求企业预售时对车位(库)的销售价格进行承诺,严禁超承诺价销售。衢州市、丽水市区在企业申请预售时,对车位销售价格同时指导限价,衢州市每个车位一般不高于15万元,丽水市区一般不高于25万元。衢州市预售时预留5%的车位数量暂缓销售,用于可能存在问题的车位调换,防范销售纠纷。台州市中心城区每个车位总价为15-20万元,一般区域为10-15万元。 (二)关于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体现车位条款。2018年2月,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宁波市于2017年出台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车位(库)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嘉兴市针对人防车位,要求开发企业在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时需明确车位性质,对于人防车位的相关要求也需纳入合同内容。 (三)关于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经摸底调研,各地对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作了区分,对非人防车位,一般由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约定买卖、出租或赠与,并签订合同。对人防车位,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一般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决定租赁或赠与使用权。如嘉兴市要求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现场对地下车位的分布及车位性质(属于人防车位的需标注)等进行公示,以便消费者对车位信息有合理预期。湖州市按照“谁建设、谁受益”原则,由开发企业自行选择对人防车位出租或赠送。舟山市开发企业自行拟定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或使用权租赁协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人防车位或非人防车位。台州市开发企业销售非人防车位时,一般采取摇号方式就近解决,购房人摇号选定后,不可更名;对人防车位,一般采取使用权租赁的方式与购房人签订租赁协议,价格低于销售的非人防车位。丽水市在商品房预售时,即明确人防车位只租不售,并在售楼部明显位置标注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区域图与价格。 (四)关于增设举报渠道。目前,全省已建立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和政务热线电话12345,并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办理原则,及时将问题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群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及时反映房地产项目车位(库)销售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二、下一步工作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关系经济稳定,关系社会民生。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车位(库)销售监管,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贯彻《民法典》有关内容。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开发企业车位(库)销售(出租)管理,确保车位(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严厉打击囤积车位高价出售问题。 (二)加强销售价格引导管控。我厅将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规范车位(库)销售管理,对车位(库)销售价格进行指导、管控,适时推广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制、“一位一价”公示等做法,进一步提高销售的公开透明度。 (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各地加大对商品房及车位(库)销售、人防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购房人在购房、购买车位前,深入了解项目情况,仔细审阅土地性质、车位性质、预售方案和有关合同条款等内容,理性作出选择,进一步提升权益保护意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王露 联系电话:0571-81050828 邮 编:3100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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