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1-80979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议〔2021〕73号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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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温1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12-30 12:11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应真代表 :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温111号建议《关于深化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现答复如下:

老旧小区改造是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举措,是造福群众的民生工程、扩大内需的发展工程,也是面向基层的治理工程。诚如您所说,老旧小区改造不仅仅是完善建筑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撬动城市经济的发展,重构和优化城市的功能,提升和再造城市的魅力。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下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很好的指导借鉴意义。近两年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配套出台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和防疫管控等指导意见,强化了政策支撑。工作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重点在解决“方案怎么定、钱从哪里来、资源怎么整”等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

一、多方参与确定方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由街道(乡镇)牵头制定改造方案。优先考虑居民改造意愿强、配套设施缺失严重、资金筹集缺口小的小区。鼓励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距离近但分属不同管理主体的城镇老旧小区归并整合,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实施改造。二是建立健全共建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改造前问需于民,改造中问计于民,改造后问效于民。如杭州市通过“四问四权”,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在改造中最大限度尊重民意。三是组织联审。由县(市、区)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等对老旧小区改造具体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四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大力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进小区,帮助居民了解掌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内容,流程、方法、步骤等,提升改造实效。

二、广开渠道筹措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量大面广,仅靠财政支持不可持续,需要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的机制。我们把资金筹措作为工作重点积极进行探索。目前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引导小区居民出资。通过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个人捐资等多渠道落实。比如,宁波市通过将小区居民出资比例与市级“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挂钩,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交即用即补”;金华市积极引导居民出资,部分改造小区的居民出资超500万元,占总投资的25%。二是探索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既包括中央补助及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也包括各部门现有针对社区、小区建设的资金,以及原产权单位、相关管线单位或国有专营企业投入资金。2019-2020年获得中央补助资金34.3亿元,省财政每年拿出2亿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奖代补。三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鼓励专业化公司参与养老、抚幼、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和后续运营;对配建停车设施、快递服务站点等,明确投资建设者的产权,实现投资、建设、所有、受益及运营责任相统一,形成投资盈利模式。如杭州市拱墅区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前期规划中就考虑改造完成后运营问题,引入浙江慈继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华媒维翰幼托等机构投资950万元建设社区康复医疗中心、婴幼儿照护托管中心,解决了养老托幼需求。四是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与我省签署800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目前宁波、嘉兴、绍兴、台州、丽水等地市9个项目已与国开行达成初步意向。舟山市定海区向中国工商银行定海支行成功申请了3.5亿元为期15年的银行贷款,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片区联动整合资源。一方面,打破“小区问题小区解决”的思维惯性,鼓励各地从社区层面整体考虑。通过大片区统筹、跨片区组合、小区内自平衡等模式,整合利用小区及周边空地、荒地、闲置地及闲置房屋等存量资源,为新建停车场(库)、加装电梯及各类服务设施、活动场所等腾挪出空间和资源。如杭州市已经明确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城镇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社区用于老旧小区养老托幼、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探索适合老旧小区改造的规范和标准。对于老旧小区改造的容积率、层高、层数、日照等问题,鼓励各地“一事一议”,“一案一策”,针对具体项目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路径。相关思路和探索已被国办指导意见采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注重规划先行,改造保护并举

在城市更新全域统筹再规划的基础上,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审核和落实。明确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改造不少于3000个老旧小区。依据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每年改造不少于600个老旧小区。细化工作内容,确定融资方式、改造模式、管理方法、建设时序和工作标准,合理划分改造区域,优化资源配置,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实施改造,兼顾完善功能和传承历史,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二、激发市场活力,加强金融合作

探索老旧小区改造良性循环机制。一方面,鼓励县(市、区)吸引养老、托育、家政、便民等服务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投资和运营。探索社会资本“投资+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招标模式,确定社会力量作为实施主体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持续创新项目融资、公司融资、PPP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融资模式,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另一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指导各地探索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改造基金、专项债配套融资、老旧小区改造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积极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战略合作协议推进机制,先行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实施,深化示范引领。

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政策支持

一是制定出台《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流程规范和标准》,对项目申报、改造内容确定、计划生成、项目监管、后续管理等进行规范。二是修改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考评内容,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老旧小区动态评估体系。三是加强改造工程管理。优先推行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等模式,优化施工进度,守牢质量安全生命线,减少改造工程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四是通过建立省级专家库、举办老旧小区改造大讲堂等途径,加强政策宣贯,提高业务部门、人员对政策的把握。

四、强化基层治理,完善后续管理

实施“专业物业服务+业主自管+社区保障”多元化物业管理模式,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力争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实现物业、准物业(社区自治、居民自治)全覆盖。一是强化党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相融合,建立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鼓励以街道为单位,明确或成立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基本有偿服务。二是强化居民自治,指导各地在老旧小区改造后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三是强化社区协商,推进老旧小区矛盾纠纷协商解决。同时,引导各地建立综合执法、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日常监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城建处,叶啸;联系电话:0571-81050818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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