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1-80965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议〔2021〕82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嘉1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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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江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屋排查治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重点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其列入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自去年12月以来,在全省排查整治各成员单位和广大基层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整体进度居全国前列,全省于3月底基本完成1008.4万户农村房屋的全面排查,4月底完成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自建房的全面鉴定,共鉴定农房15391户,鉴定出危房9768户,其中C级7006户、D级2762户。嘉兴市自加压力,比全省提前1个月完成全面排查,加快推进全面整治,截至目前,所有危房整治完成率28.1%,居全省第一。海宁市危房整治完成率达26.3%,在各县(市、区)中也居于前列。 如您所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涉及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为扎实推进排查整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保障,目前已开展工作如下: 一、完善政策保障 2017年,我省出台《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既有农房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农民自建房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违者可以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可处罚款;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也可以委托鉴定。2018年,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严格建房许可、实行带图审批、实施施工监管、完善竣工验收,为新建农房管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温州市于2017年出台《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将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期委托鉴定后,允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鉴定为安全的,鉴定费用则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衢州市、杭州市余杭区也于今年相继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和办法,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落实组织保障 去年10月,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立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今年以来,省排查整治办累计召开四次联络员会议,研究会商整治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统筹部署排查整治工作;分别于1月和4月开展两轮排查整治专项督查,进一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公安部门开展旅馆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查,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普查,财政部门积极落实资金保障,助推排查整治工作精细化。同时,各行业系统强化数据对接,与民宗、民政、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等业务系统数据开展数据匹配,提高排查数据质量。 三、落实要素保障 资金保障方面,各地普遍落实了县级财政资金作为排查整治经费,目前全省的鉴定费用普遍由财政承担。如余姚市积极对接第三方鉴定机构,多次听取各乡镇街道意见进行协商,将鉴定费用分类下调,减轻资金压力。宁波市奉化区大部分镇(街道)采购专业检测机构作为排查机构,排查经验足、资历深,并与各镇(街道)建立了农房“保险+服务”业务,有一批稳定的专业巡检人员,确保了产品后续服务到位,为农房后续新增、完善、补充等服务提供了便利和保障。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安排722万元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予以经费保障。金华市直接参与排查鉴定工作人员达1万余人,争取落实资金近1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排查、鉴定的资金4000万元。 土地保障方面,一是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在国家用地计划中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应核尽核。二是引导农村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我省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起步较早,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两分两换”“地票”“房票”等多元化补偿方式。如嘉兴市开展了以“两分两换”为主要内容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以此激励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衢州市、诸暨市、义乌市等地积极探索“地票”“房票”“集地券”等模式,对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需要退出宅基地或有意愿进城镇集聚安置的农户,采取货币、“地票”“房票”“集地券”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方式进行补偿,激励农户退还宅基地。 四、多措并举推进解危 我省已于4月底全面完成初判存在隐患的生产经营自建房鉴定工作,针对已鉴定出的955户危房,各地均按要求下发督促解危通知书,严格按照“一户一方案”要求及时制定整治方案,采用腾、拆、修、控等多种方式开展整治,改造完成后要经过复核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从事出租、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共服务。对于不符合规划等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嘉兴市南湖区鼓励农户搬迁置换公寓房,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选房;海盐县也将农村危房优先纳入进点建设、公寓安置的范围。 您提出的两个问题,是全省层面的共性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户解危积极性不高。对于用作生产经营自建房,民宿、餐饮等收入较高的农户愿意支付鉴定整治费用,但是对于偏远乡村中经营日用品的店铺,房屋条件和经济状况都相对较差,对支付房屋鉴定和整治费用的抵制情绪较大。农户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等靠要”“要我安全”等思想较为普遍。二是缺乏有效整治手段。由于乡镇缺少建设系统监管执法力量,对于未经鉴定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监管难度较大。另一方面,随着简政放权力度持续加大,房屋鉴定收费不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市场监管部门也难以将房屋鉴定环节作为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三是宅基地腾退难度大。我省有较多农户进城安置,原有农房仍占据本人宅基地,造成大批农房空置,是我省危房的主要来源。由于涉及宅基地政策复杂,农户对拆除危房存在抵制情绪。目前全省尚未出台宅基地腾退的相关规定,仍以各地探索试点为主。 下一步,根据您提出的建议,锚定已发现的C、D级危房,落实各类保障,继续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畅通政策供给渠道。进一步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加强全域土地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更好保障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建设用地;农业农村部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意见,引导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房屋鉴定机构价格行为的巡查检查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严查处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依托各级排查整治机构,强化部门横向协同、省市县纵向衔接,针对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尤其是生产经营自建房的停业整治问题,主动协调、协力推进,确保按期整治到位。进一步落实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和乡镇危房改造具体实施责任;落实各级建设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督促指导工作;落实农房产权人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多维宣传力度,提高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依托防汛防台暨隐患大排查、基层网格化日常巡查、受理群众发现危房报告、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常态化发现危房,发现危房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六个月内完成改造。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农民自建房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批、管理工作,农房在用作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房屋安全鉴定。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能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联系人:许逸民 联系电话:0571-81050862,1826888450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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