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1-80913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议〔2021〕98号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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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绍1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12-30 10:23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李旺荣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绍19号建议《关于切实解决政府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运行问题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建筑业发展特别是工程总承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5个方面问题以及6点建议,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商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工程总承包发展情况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全面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在全国试点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总结试点经验,强化项目落地。我省工程总承包工作自2014年作为全国试点省开始,专门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确定杭州、宁波、绍兴、湖州等4个市为试点地区,先后公布两批共62家试点企业和49个试点项目;各试点地区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公布了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省级层面,还召开了全省工程总承包现场会,举办了工程总承包业务专题培训,2017年成立了工程总承包分会,组织开展了工程总承包现状研究、工程管理、诚信体系、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竣工结算等6个研究课题,带动了全省工程总承包工作由点到面、有序推进。据统计,试点以来至2020年底,全省已累计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2690个,工程总造价近5402亿元。

二是完善政策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完成《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修订,将工程总承包纳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于2014年、2016年、2017年先后制定出台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等政策文件,明确提出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2016年3月,我厅制定下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工程发包、工程分包、工程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22条优化措施。2017年12月,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为规范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是持续推进实施,强化部门联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出台后,我厅会同省发改委及时组织起草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在多轮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29日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提出要推进工程总承包、规范项目发承包、优化项目实施、规范联合体承包等内容,旨在解决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和施工“两张皮”、招投标环节不够规范、企业总承包能力不够强、合同计价纠纷时有发生等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切实发挥工程总承包方式对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效率的综合优势。一是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明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二是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明确到2022年,全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到2025年,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其中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50家以上。三是规范项目发包和承包。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四是优化项目实施。明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

三、关于对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选择合适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议。我省进一步严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根据《实施意见》第5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下步,我厅将加强各地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指导,对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够明确的,建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关于“优化现行招投标程序、业主条件、投标报价等方式”的建议。我厅在前期调研中发现,各地选择发包的阶段和条件都不尽统一,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等阶段均存在。对此,根据《实施意见》第2条、第7条,今后我省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同时,对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下步,我厅还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的具体标准提出要求,切实防止初步设计与项目实际内容不符的问题。

(三)关于“优化项目投资概算标准、在合同总价限额内不再进行分项造价控制”的建议。根据《实施意见》第11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特别对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同时,今年我厅还将组织修订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制定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示范文本,对招投标环节的相关内容提出细化要求。

(四)关于“明确固定总价对应的承包范围及业主需求及情势变更等发生价款调整的风险分配条款”的建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15条,明确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合理分担风险,其中对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主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以及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建设单位的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等五个方面风险;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此,关于这方面问题,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协商,并在正式合同中进行约定。

(五)关于“放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的建议。近年来各地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中均遇到“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此类问题。对此,根据《实施意见》第18条,我省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年初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也明确: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我省审计部门将加强对适合工程总承包项目审计监管方式的研究,在现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础上,更加注重合同履行,关注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等情况。

(六)关于“监管联合体实施项目、平衡设计方与施工方利益”的建议。当前制约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大问题即“设计--施工两张皮”。对此,一方面,我省提出要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积极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较高,具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另一方面,切实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我省《实施意见》明确: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

关于您提到的其他建议内容,属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省推广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管理问题,今后我厅将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法规细则,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同时督促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编制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计划,制定加快推广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工程总承包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主体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并希望今后在推动工程总承包方面继续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涂宝伟

联系电话:0571-8105083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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