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1-8093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议〔2021〕87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绍51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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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遵胜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绍51号建议《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与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钢结构建筑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与推行工程总承包的2点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省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2020年,全省共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09亿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26%,提前5年完成全国目标,建筑工业化工作在全国领先。 与此同时,在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下,我省钢结构产业也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建筑工业化的推进,因钢结构建筑具备绿色、环保、低碳及易于标准化、工业化、模块化作业等特性,在学校、医院等民用建筑以及基础设施得到了广泛应用。学校、医院等民用建筑采用绿色设计、工业化建造,可以确保建筑在全寿命使用周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显著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运行成本,建设绿色校园,同时,可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节省大量的项目运作时间,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钢结构建筑已成为我省装配式建筑的重要领域之一,2020年全省完成钢结构建筑3165万平方米,占全省装配式建筑的29%。目前,全省共有已投产钢结构装配式生产基地(30亩以上)68个,可年产钢结构构件466万吨,已在满足我省需求基础上向周边地区供货。 二、推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举措 我省在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仍有一些制约发展的瓶颈亟待解决。主要有政策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有待进一步健全、产业配套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下一步,针对上述问题以及您所提的工作建议,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我省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一)继续加大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公共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作为装配式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和我省都在大力倡导。今年4月发布实施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明确提出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适宜装配式结构的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今年我厅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推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继续加大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力度。 (二)完善标准体系。集中力量攻克防火防腐、隔声防水、节点连接等核心技术,编制完成《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以及《蒸 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内隔墙施工工法》、《可拆底模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应用技术》等技术规程和工法,完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通用标准和技术体系。 (三)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推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建设上下游联动。加快钢结构企业智能制造升级换代,大力开展“机器换人”,推动钢结构生产线技术升级、制造模式创新。加强生产能力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积极推进钢结构产业化基地建设。引导配套部品生产企业开发适宜钢结构住宅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的技术和产品。推进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全装修与整体厨卫一体化等成套技术应用。 (四)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尤其是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并希望今后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政策落实、企业培育、项目推进等方面继续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 郭文信 联系电话:0571—8105084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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