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1-80959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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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0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12-30 11:41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虞晓芬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01号提案《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解决好新市民住房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韩正副总理在建设部召开座谈会时强调,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着力点,完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问题。一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市民住房问题,通过市场和保障两条腿走路,并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努力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持续做好政府公租房基本保障。我省始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不断降低政府公租房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目前,政府公租房已覆盖至城镇户籍家庭和新市民,申请家庭已扩面至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0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正在实施保障的家庭达63.5万户,其中低保、低收入户籍家庭占17.9%,中等偏下收入户籍家庭占22.8%,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占59.3%。人均公租房实物保障面积从2007年的不低于12平方米,提升到不低于15平方米,并有71.6%的市县将人均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提高至18平方米。

二是支持用人单位建设企业公租房(职工宿舍)。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宿舍),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并明确了项目审批、用地政策、资金筹措、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企业等社会力量自建公共租赁住房达到40多万套,解决了100多万人的住房问题。如宁波钢铁公租房、杭州湾新区大众公寓、奉化市亚德客宿舍楼、鄞州区奥克斯宿舍搂等一批企业建设公租房已投入使用,解决了大批外来农民工住房问题。

三是健全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在全国率先实施“一城一策”全覆盖。坚持因城施策、多策并举实施房地产调控,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排查处置市场风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新市民购房得到进一步保障。

四是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先后开展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以及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加大市场租赁房源筹集力度,为广大青年提供高品质租赁住房,缓解住房供需紧张矛盾。“十三五”时期,通过新建、改建、筹集闲置房源用于租赁等举措,全省累计新增租赁房源近60万套(间),培育近30家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行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3000多家租赁企业(机构)在平台备案,40万套房源纳入平台管理,累计网签租赁合同超过100万份。2021年,省自然资源厅已明确,除嘉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外,其余设区市市区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不低于10%,全省累计计划供应租赁用地面积672.5公顷。

为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结合国家文件部署要求和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示范区的使命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发展好住房租赁市场的同时,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打造人民满意的“浙里安居”品牌。

一是坚持保基本和促发展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售(共有产权住房)、改(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补(货币化补贴)”“四位一体”的城镇住房保障方式。加快推进从小范围深度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向大范围适度保障转变;从以政府为主,向政府、企业、社会力量多主体转变;从以面向本地户籍居民为主,向城镇常住人口保障转变。

二是坚持统筹谋划,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研究省级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省级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支持政策、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根据人口流入、房价、产业布局等情况,研究确定我省除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外,其他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全面摸清底数需求,一方面,摸清现有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要求的存量房源数量,以及现有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可新增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数量;另一方面,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合理测算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重点排摸产业园区、工业园区职工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指导城市政府在坚持供需匹配的基础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供给。做好监测评价,研究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结果导向,重点评价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所取得的成效。强化结果运用,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人口净流入、房价较高的城市,探索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引导发展一批共有产权住房,帮助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中有一定支付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包括青年)拥有产权住房。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购买、管理等机制,确保公平善用。

四是坚持“应保尽保”,持续抓好公租房基本保障。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基本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并举,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不断提高受益覆盖面。

衷心感谢您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刘传林     联系电话:0571-87054156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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