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1-80932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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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5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12-30 10:57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尊敬的潘云峰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普及共享式“公交电梯”,畅通身边的“垂直通道”,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梯工作的建议》(533号)由我厅主办。我厅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并重点调研杭州市住宅加装电梯情况,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和所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经商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案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明确加梯定位问题。根据省政府对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要求,对于适用综合整治的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项目定位于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主要包括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项目定位于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为此,在实践中,各地往往以保证住宅原楼梯的正常使用为优先考量,一般将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归类为完善类项目。

(二)减轻资金负担问题。目前,住宅加装电梯已纳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除结合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对加梯项目给予适度奖补外,还在降低建设成本、增加筹资渠道上予以支持。一方面,加梯项目所涉配套管网、绿化改造等,符合条件的可配合老旧小区改造系列工程统筹实施;另一方面,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方式,缓解加梯项目资金压力。部分地区也在尝试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加梯项目建设,如杭州市尝试电梯广告位出租方式,切实减轻业主资金筹措压力。

(三)统一业主意见问题。自2016年启动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以来,我省始终坚持“业主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将试点工作作为一件惠及广大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民生实事,大力支持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考虑到加装电梯确实为多数业主提供出行便利,但实践中也需保障因加装电梯受到不利影响的低楼层业主权益,特别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对于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小区,决定住宅加装电梯事宜须经过相关业主表决程序,以确保加梯项目后续的顺利推进和有序使用。目前,各地通过社区调解、红色议事机构协商等手段,协调当事人化解加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问题,最大限度实现加装电梯“能改则改、愿改尽改”。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您所提的建议,我厅下一步将加强调查研究,以加快修订完善住宅加装电梯有关政策为契机,加大加装电梯的推进和保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修订完善现有政策制度。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从支持加装电梯工作出发,我厅将于近期启动修订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将当前国家、省政府最新要求和各地优秀经验做法加以吸收,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流程,克服加装电梯后续管理中存在的政策盲区,为“十四五”期间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政策支持。

(二)精准推进加梯项目建设。加大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提升等项目的结合力度,有序开展加装电梯需求摸底调查,不断拓展加装电梯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着力推进成片加梯项目实施,支持对符合加装电梯客观条件的单元楼道,提前做好管线迁改和梯位预留,避免重复投入,提升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协调服务机制。坚持加梯工作“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原则,在积极发挥街道、社区主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按照业主自愿发起、自行筹资、自主实施的路径实施推进,切实把加装电梯这一民生实事办实办好。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标“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从意见统一、项目申请、办理流程、方案设计、价格评估、后期维保等方面为业主提供指导,形成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良好局面。

(四)探索创新加装电梯模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电梯加装模式,不断完善业主自治、物业托管、专业维保、商业保险等多元管理手段,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等新兴模式,充分论证相关项目全寿命周期的商业可持续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示范模式,让加装电梯不但“装得了”,更能“用得好”。

(五)持续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指导各地在开展加装电梯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做好加装电梯政策制度的宣传和解读,争取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宣传工作中呈现的基层群众协商治理典型案例,传播正能量,赞美带头人;加大宣传加装电梯对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提升的影响,特别是对老龄人口生活带来的诸多便利,不断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叶 靓

联系电话:0571-87055107

邮    编:3100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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