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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修改《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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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拟将《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第五点“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当地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修改为“高层次人才家庭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当地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不超过50%确定”。现公布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期限:2021年9月1日至9月7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2.传真至:0571-87054492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住房改革与公积金监管处,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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