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2-80564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城管发〔2020〕46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28 13:03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园文局,宁波市水利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效能,保证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等制(修)订的实际,我厅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8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2.1.2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

2.2.市、县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省级防抗救专家组

3  监测预警机制

4  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4.2风险提示

4.1风险管控

5  应急响应行动和措施     

5.1  应急响应行动     

5.2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应

5.3  抢险救援             

5.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6.1灾后部署         

6.2灾情核查       

6.3灾后恢复   

6.4复盘评估

7   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做好台风、城市旱涝等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定职能范围内因城市涝旱、台风等引发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建筑物地下空间、城市公园绿地、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等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主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省建设厅设立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厅防指),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及其抢险救灾工作。

厅防指指挥长由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厅长(总工、党组成员)担任。办公室、法规处、保障处、房产处、公积金处、城建处、村镇处、市场处、质安处、设计处、城管处、计财处、人教处、省建管总站、信息宣传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厅防指成员。

厅防指办公室设在城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城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房产处、城建处、村镇处、质安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厅防指指挥中心设在省行政中心2号院9楼会议室,值班室设在920房间,值班室电话:0571—87053008,手机13588153008。传真:0571-87051414。

2.1.2厅防指成员职责

1、厅防指办(城管处):⑴承担厅防指办日常工作。⑵及时向厅防指领导报告省防指命令、指令,下达厅防指领导的命令、指令并协调督促相关业务处室抓好落实。⑶收集汇总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情信息及防抗救情况,草拟上报文电。⑷负责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建设管理,建立日常管理与应急指挥融合的数字应急体系。⑸协调督促各行业做好风险隐患摸排、灾中防抢救援、灾后对口技术支援等。⑹协调督促各行业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防抢宣传等。⑺建立应急防抢评价机制,对应急防抢工作的失责渎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厅办公室:⑴负责接收、传达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文电、命(指)令。⑵负责联络厅防指成员参加专题会议,协调各成员处室的应急工作。⑶负责应急状态下厅机关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⑷负责制定值班制度、统筹安排全厅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等。

3、厅房产处:⑴监督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危房、建筑物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⑵指导各地做好危旧房和建筑物地下空间风险隐患摸排、加固排险、人员(车辆)撤转等工作。⑶负责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行业数据的归集、核查等工作。⑷登记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镇危房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评估修复。

4、厅城建处:⑴监督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下行式立交桥等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城镇防洪排涝能力建设。⑵指导各地做好行业风险隐患摸排、既有市政设施排险抢险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应急检修加固、快速修复,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内涝点的隐患摸排、整治等工作。⑶负责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行业数据的归集、核查等工作。⑷协调组建可由省级调配的市政和给排水领域安全专家、应急抢险队伍和设备力量。⑸登记核实各地上报的市政基础设施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评估修复。

5、厅村镇处:⑴监督指导各地做好农村危房的安全管理。⑵指导开展农房风险隐患摸排、除险加固、人员撤离等工作。⑶负责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行业数据的归集、核查等工作。⑷登记核查各地上报的灾区农村危房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评估修复。

6、厅质安处:⑴监督指导各地做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⑵指导灾区做好在建工地排险抢险、应急加固、快速修复、人员转移疏散及项目停工、复工等工作。⑶协调组建可由省级调配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家、应急抢险队伍和设备力量。⑷负责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行业数据的归集、核查等工作。⑸登记核实各地上报的工地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评估修复。

7、厅设计处:⑴研究制定避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相关技术标准规范。⑵对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⑶指导灾区组织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勘察设计技术指导和支援工作。⑷对接省减灾委,指导开展次生地质灾害预防。

8、厅计财处:⑴负责落实防汛防台抗旱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安排防灾、救灾资金。⑵协助做好灾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⑶做好灾后救助资金的争取和安排落实等工作。

9、厅信息宣传中心:⑴负责应急灾害舆情监测、应急信息报送、行业防抗抢和灾后恢复重建动态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通报会相关工作。⑵负责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建设及技术保障,负责协调落实应急期间网络系统的保障和维护等工作。

其他处室(单位):在厅防指统一领导指挥下,共同做好厅防指布置的防汛防台抗旱防御各项工作。

2.2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

⑴在本级政府和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落实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防指要求,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涝台风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⑵及时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隐患摸排和除险加固,加强装备、队伍、机制等防抗救能力建设。⑶负责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涝数据在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归集核实工作。⑷加强对本地区行业灾情的监测、收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指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防指报告。⑸做好灾前预警、灾中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⑹按规定做好应急信息报送工作。⑺加强对辖区内本行业防抗救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本地区防抗救应急各项工作。

2.3省级防抗救专家

厅防指按不同行业或专业类别设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由厅房产处、城建处、村镇处、质安处、设计处等推荐并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在平时组织专家开展相应的防抗救专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应急响应期间,按厅防指要求协调相关专家赴灾区指导做好防抗救、灾后恢复重建等。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管理,参照省防指应急救援专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应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协调本部门、本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压实防抗救工作责任,加强对各部位、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加强平时城市排涝能力建设,备足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和设备,落实抢险队伍和应急预案。

3.1.2预案编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明确日常准备、预警预报、应急抢险、灾后恢复等各环节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3.1.3风险摸排。每年汛期、台风季来临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日常管理,重点做好本辖区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建筑物地下空间、城市公园绿地、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等风险隐患的全面排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2预警

3.2.1监测预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互动机制,及时了解当地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旱情等信息,密切加强对城市内涝各类风险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防指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2.2响应预警。省建设厅防指根据省防指和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的监测信息,通过文电、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和联络群组等方式,及时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3.2.3响应分级。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汛期和台风期间,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本行业开展会商研判,并将研判结论逐级报省建设厅防指;省建设厅防指综合后形成整体风险识别和研判建议。

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省建设厅防指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重点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单。

4.3风险管控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省建设厅防指。省建设厅防指指导协调各市加强风险管控,做好风险闭环管理。

5应急响应行动和措施

5.1 应急响应行动

5.1.1Ⅳ级响应行动

当收到省防指一般(Ⅳ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厅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厅防指办通过文电、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或联络群组等发出Ⅳ应急响应通知。

(2)厅防指办视情组织厅房产处、城建处、村镇处、质安处等处室负责人会商,并依职能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

(3)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行动,按本部门预案迅速落实各项查排、防、抗、救等应急措施。

(4)每日15:30,受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厅防指办,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5)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每日15:30将行业信息报厅防指办,厅防指办综合后于16时报省防指办。

(6)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值班,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轮流值班,厅防指成员均保持通讯畅通。

5.1.2Ⅲ级响应

当收到省防指较大(Ⅲ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厅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厅防指办通过文电、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或联络群组等发出Ⅲ级应急响应通知。

(2)厅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组织召开厅动员部署会,厅防指办副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按部署依职能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

(3)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行动,按本部门预案迅速落实防抗救各项应急措施。

(4)我厅省防指联络员进驻省防指,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厅防指工作。

(5)每日7:30、15:30,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厅防指办,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6)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每日7:30、15:30将行业信息报厅防指办,厅防指办综合后于8时、16时报省防指办。

(7)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人员;厅防指办成员处室由处领导带班轮流值班,厅防指联络员到岗到位,厅防指成员均保持通讯畅通。

5.1. 3 Ⅱ级响应

当收到省防指重大(Ⅱ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厅防指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厅防指办通过文电、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或联络群组等发出Ⅱ级应急响应令,拟发厅防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抗救工作的通知。

(2)厅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参加省防指动员部署会。

(3)厅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组织召开厅动员部署会,厅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按部署依职能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

(4)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响应行动,按本部门预案迅速落实防抗救各项应急措施,抓紧落实厅防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抗救工作的通知。

(5)我厅省防指联络员和厅防指办副主任处室的处级干部轮流进驻省防指,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厅防指工作。

(6)根据省防指通知和厅防指领导要求,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厅设计处按对口协调落实专家或人员,共同参加省防指现场工作组或厅现场工作组。

(7)每日7:30、15:30,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厅防指办,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8)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每日7:30、15:30将行业信息报厅防指办,厅防指办综合后于8时、16时报省防指办。

(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厅机关由副指挥长带班值班,厅防指全体成员和防指办联络员全部到岗到位。

5.1. 4 Ⅰ级响应

当收到省防指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响应预警时, 由厅防指指挥长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成员、厅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参加省防指动员部署会。

(2)厅防指办通过文电、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或联络群组等发出Ⅰ级应急响应指令,拟发厅防指紧急通知。

(3)厅防指指挥长组织召开厅动员部署会,厅防指各位副指挥长、厅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按部署依职能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

(4)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Ⅰ级响应行动,按本部门预案迅速落实防抗救各项应急措施,抓紧落实厅防指紧急通知要求。

(5)厅防指指挥长按要求进驻省防指,其他副指挥长按要求轮流进驻省防指。

(6)我厅省防指联络员和厅防指办副主任处室的处级干部轮流进驻省防指,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负责人和联络员共同承担厅防指工作。

(7)根据省防指通知,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厅设计处等业务处室协调落实专家、人员,参加省防指现场工作组。

(8) 厅防指办根据厅防指指挥长命令,视情协调落实有关应急抢险设备、物资和力量支援灾区。

(9)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厅设计处等业务处室等根据厅防指指挥长命令,派员或落实专家,参加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指导组,赴灾害发生地进行现场防抗救工作指导。

(10)每日7:30、11:30、15:30,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厅防指办,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11)厅防指办各副主任处室每日7:30、11:30、15:30将行业信息报厅防指办,厅防指办综合后于8时、12时、16时报省防指办。

(1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厅机关由指挥长带班值守,相关副指挥长、厅防指全体成员、成员处室相关人员、厅防指办联络员全部到岗到位。

5.1.5值班管理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值班室,也可与其它值班室共融,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

(2)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规定排定值班表,传报上级并放至值班室。

(3)值班员严格按照相应响应等级要求,保持24小时在岗在位,密切关注辖区内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4)值班员要及时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收集辖区内的汛情灾情,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报上级防指。

(5)遇有上级重要指令或辖区内的重大险情、灾情,应及时按规定请示报告。

(6)值班结束做好值班交接,将当日值班记录和待办事项等整理成值班日记,存放于值班室。

(7)每次响应结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防指办及时归集整理值班资料,妥善做好保管。

5.2洪台旱灾害常规应急措施

5.2.1江河洪水

(1)当水利部门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预案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等准备。

(2)组织危险区域城镇危旧房和农村危房人员转移避险。

(3)对危险区域施工工地实行停工,落实人员撤离和停工安全措施。

(4)疏散城镇危险区域建筑物地下空间已有车辆并禁止进入。

(5)加强供水、供气、排水、桥梁等重点市政设施运行监测,做好预防应对。

(6)按当地防指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2.2台风灾害

(1)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预案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等准备。

(2)按不同响应等级合理组织危险区域城镇危旧房和农村危房人员转移避险。

(3)按响应等级要求对房建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实行停工,落实人员撤离和设备加固、转移等安全措施。

(4)加强供水、供气等重点民生保障设施运行监测,做好预防应对。

(5)按不同响应等级视情采取禁止城市公园游乐设施运行、必要时关闭公园景区等措施。

5.2.3干旱灾害

(1)通过限、调等措施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充分采取中水回用、滴灌等措施,做好城镇公园绿地各类植物的养护。

5.3抢险救援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统一调度,并报省建设厅防指。

(2)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

(3)省建设厅防指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督促、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科学迅速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省建设厅防指按照响应行动要求或视灾情状况,决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4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厅防指根据省防指的指令或通知,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省防指应急统一响应宣布终止,或当地局部应急响应指令宣布终止时,厅防指响应指令终止。

6  灾后恢复和应急保障

6.1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第一时间进行部署,依职能迅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灾情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做好灾情评估,重点做好城乡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地等灾害损失统计,并及时报本级政府防指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防指。

6.3灾后恢复

灾害发生后1害发天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水和城市主干道通车,并及时组织做好遭受雨水浸泡房屋的安全检测工作。恢复情况及时报本级政府防指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防指。

6.4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建设厅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1)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其中,市级需报厅级备案,县级需报市级备案。

(2)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3)本预案实施后,厅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浙建城发〔2019〕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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