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3日-24日, 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群众意见建议3条,其中采纳1条,不采纳2条,修改文本后提交合法性审查,特此说明。 序号 | 提交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群众 | 1.第三章第十一条第4款: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或综合验收(工业交通水利工程),经过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建议修改为】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竣工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或综合验收(工业交通水利工程),经过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修改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由于轨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整线工程竣工验收后,部分标段的换乘站、出入口等缓验或甩项工程的规划核实报告仍无法及时出具,导致整个标段的竣工备案无法及时完成,不能与同一线路其他标段同期申报,影响工程创优报奖的时效性。因此,建议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否已竣工备案不作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即可参评。 | 部分采纳 | 修改为“4.工程项目已完成竣(交、完)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过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 2 | 群众 | 建议禁止监理、建设单位参评;“钱江杯”属于建设工程类质量奖项,主体是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可参评,但应禁止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评,特别应禁止监理单位参评。理由是:因“钱江杯”获奖后往往在公开招投标中有加分的事项,监理也不例外。而创杯是需要不小的投入,监理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为了能评上杯,反而讨好施工单位,从而失去应有监督职责。就像犯人和狱卒一起评奖,这样能搞的好吗?“钱江杯”再这样下去,感觉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与习近平公正平等法治核心价值观不符。建设单位不参评目的是“钱江杯”多数都是公建项目,而创杯也需要建设单位投入,会增加预算外的支出。 | 不采纳 |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钱江杯认定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 | 3 | 群众 | 建议过程公开透明而不是看肤浅表面,注重采集项目实际形成的完整资料而不是竣工时交付参评资料,注重履约过程而不是评结果。以前的“杯”说难听点都是资料员“做”出来,很多数据根本不是原始的,与实际相差极大有的甚至大部分伪造。甚至某监理部的人与合同备案只有一个总监相符的也照样评上了“钱江杯”。至于某些省级施工单位说他们每年应有“钱江杯”名额,我想各位老师也知道的。建议注重兼听社会合理意见。兼听则明,详细不谈了,各位老师也清楚。 | 已采纳 | 该来信无具体修改意见。为回应群众关切,省建设厅将在后续工作中重点研究此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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