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22-10-14 09:5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序号

意见反馈单位

意见反馈主要内容

意见采纳情况

备注

1

宁波住建局

建议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44条《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房市〔2010〕20号)(以下简称《办法》)调整至《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文件目录》。理由:《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表决比例与其相冲突。

采纳

2

建议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47条《关于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问题的复函》(〔2010〕函房字483号)第89条《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至《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文件目录》。理由:根据上位法调整及政策执行实际情况的变化,2022年9月出台的《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中关于保修金退还申请时间、程序和退还异议处理等条款与《通知》均有冲突。

采纳

3

建议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81条《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调整至《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文件目录》中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理由:《意见》实施6年来,全省加装电梯形势发生剧变,相关条款与对应上位法相冲突,实操层面各地也存在出入:一是《意见》中表决比例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意见》第二章第(二)条“签订协议”采用原《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相冲突;二是《意见》中的联合审查要求与各地具体实施要求不一致。《意见》第二章第(五)条“联合审查”要求规划部门审核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总平图、加装协议等书面材料,并牵头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但在宁波市实际操作中,资规部门不需要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查,而联合审查的牵头部门为住建局。

采纳

2022年9月8日至9月21日,我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期间我厅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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