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8158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许撤决字〔2022〕13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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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飞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PR9W): 我厅在2022年7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存在技术负责人雇佣关系存疑的情况。我厅于2022年7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7月2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整改期间提供了相关整改材料,经核实,仍不符合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8月26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2022年8月27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资质证书号:D233366521)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323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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