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8162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提〔2022〕68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1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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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英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停车,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建议》(212号)由我厅主办。我厅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和所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经商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案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住宅小区内违停车辆处置纳入交通管理的建议。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位(库)、道路、场地等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专有,尚未纳入城市道路或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管理范畴;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对于住宅小区内车辆违停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巡查、警示和劝阻的义务,但无行政执法或作出处罚的权力,无法对违停车辆实施锁车、拖车或其他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通常会积极协助业主,帮助其联系相关车主及时挪车,妥善处理因违停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使用自用车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将恶意占用他人车位者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建议。2018年,我厅出台了《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提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集成部门监管、企业管理、业主服务三端应用,开发建设了“浙里物业服务监管应用”,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履约管理。截至目前,已组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工作,取得社会良好反响。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目前暂无上位法依据,无法将恶意占用他人车位者纳入物业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您的建议和目前监管工作现状,我们下一步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督促各地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增加小区车位有效供给,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车辆进出和车位使用管理工作。一是配合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等工作,合理利用闲置场地新增小区公共车位,缓解老旧住宅小区车辆与车位的供给矛盾。二是强化住宅小区车辆进出管理,按照小区管理规约要求,限制不明人员驾驶外来车辆进入物管区域,维持好小区内车辆通行秩序。三是加强车辆停放日常巡查,重点检查车位(库)、道路、场地等区域,发现并劝阻违停行为,协助业主维护车位使用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潘铭谦 联系电话:0571-8705510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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