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5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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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梁细弟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规范和监督城镇居民小区“四金”收取和使用的建议》(257号)由我厅主办。我厅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和所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经商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案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物业领域主体权力范围和职责边界的内容。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均已有明确,如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委会工作等实施监督,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业主缺乏参与公共管理意识,没有形成自治管理能力。对此,2021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物业领域党建统领全面提升住宅小区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通过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政治引领、政策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业主、业委会监管能力和自治水平。同时,推动业主委员会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规范物业经营用房管理、业权所得分配、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使用、换届审计等事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关于小区物业费、公共收入等资金的管理。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向业主明确;成立业主大会后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同意,可委托属地街道、社区进行监督。小区公共收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目前杭州市已上线物业经营性收支平台,对小区公共收入进行公示,具体信息供业主实施监管;绍兴在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明确要求镇街建立市统一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共有收益的收支、保值增值以及业委会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管。 (三)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物业“两金”管理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实施管理。目前,各地已基本建立了物业“两金”管理系统,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按幢建账、分账到户”,同时对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拨付。针对住宅物业保修金年满退还,我厅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对保修金退还的一般程序及异议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保障建设单位和业主的权益。此外,各地的“两金”管理机构每年会通过官方网站、报纸、资金平台等方式公开资金管理情况,同时提供联系方式供业主咨询查询。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您的建议和目前监管工作现状,我们下一步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优化完善政策制度。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管理有关政策。适时优化我省维修资金和保修金政策,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完善补交和续交制度。指导各地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为期3年的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专项监督检查,具体是对各城市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业务办理、数字化建设、信息公开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业务、行政、财务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2022年力争创建省级“红色物业”项目200个以上。推动“浙里物业服务监管”应用上线推广,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息化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通过信用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肖进财 联系电话:0571-8705510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8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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