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8162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提〔2022〕65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50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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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富强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多产权高层建筑安全问题亟待关注的建议》(509号)由我厅主办。我厅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和所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案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多产权高层建筑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的问题。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房屋租赁等原因导致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双方可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业主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当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承租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业主还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物管区域内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 (二)关于“承租方和业主未按规定及标准装修、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问题。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我省住宅装修行为尚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是实行备案制管理,即业主应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收到后告知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该管理模式依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备案业务,及时发现违规装修行为线索,并能弥补基层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的短板,较符合当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需要。 (三)关于“多产权高层建筑安全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投入和管理机制尚待完善”的问题。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同时,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且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还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关于“多产权高层建筑尚未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受自身专业能力限制,一般不承接物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建筑幕墙的维修养护,需业主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您的建议和目前监管工作现状,我们下一步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2022年力争创建省级“红色物业”项目200个以上。推动“浙里物业服务监管”应用上线推广,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息化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通过信用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责任。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承担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同时,会同街道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制,推动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督促相关业主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共同创造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研究完善物业服务规范标准。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编制浙江省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重点对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养护管理,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范,以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相关管理行为,为及时解决服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依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潘铭谦 联系电话:0571-8705510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4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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