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8163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提〔2022〕58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461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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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周书忠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要求的建议》(461号)由我厅主办。我厅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和所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全省加梯工作基本情况 自2016年启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以来,我厅始终坚持“业主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将加梯工作作为一件惠及广大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重要举措,大力支持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进住宅电梯加装工作。2021年,我厅将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各市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一类工作目标。在制定任务数量时,我们按照“能改则改、愿改尽改”的原则,在总体上科学把握。“能改则改”是指除了受房屋结构、地基条件、周边环境等客观因素制约外,均可提出申请。“愿改尽改”是指“群众的事情由群众商量着办”、政府不包办,业主意见统一的先启动,早统一的、早享受支持政策,形成良性循环机制。截至2021年12月底,我省已累计完工住宅加装电梯5081台,2021年新增完工住宅加装电梯2476台,同比增长177.49%。另有在建施工的738台,方案联审通过的568台,位居全国前列。 二、提案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明确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业主自主自愿行为,首先应经申请加装电梯单元的业主表决,满足本单元“双三分之二以上(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业主参与表决、且其中“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需占有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需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还应组织本小区业主表决。在实践中,申请加梯的牵头业主除自主开展征求意见外,还可委托街道社区组织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方案和后期维护管理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以保障低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平衡业主间权益损益,妥善处理周边相邻关系。 (二)关于“扩大资金筹集渠道”的建议。根据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文件,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由业主自愿申请,建设和后期费用筹集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目前,我厅已明确将加装电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通过老旧小区改造系列工程,统筹实施加梯项目所涉配套管网、绿化改造等前期准备,降低加梯项目建设成本。同时,还明确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费用。此外,杭州、宁波等地在结合自身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对加梯项目给予适度奖补,减轻业主资金筹措压力,帮助相关业主尽快达成一致意见。 (三)关于“建立争端调解机制”的建议。在我厅指导下,各地在化解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各类争议矛盾上,形成了许多宝贵的工作经验,如制订加装电梯协议范本,确定相关业主的责任义务和费用分摊;发动退休法律从业者和社区工作者,调解业主间矛盾纠纷;组织协调会、听证会,充分表达业主合理诉求,协商加梯相关事宜;公布电梯企业名录,供相关业主根据自身实际择优比选;普及电梯类别及选型知识,帮助业主合理确定加梯方案等。此外,经我厅推荐,杭州市加装电梯工作经验已被列入建设部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供各地学习借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加装电梯的推进和保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协调服务机制。坚持加梯工作“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原则,在积极发挥街道、社区主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按照业主自愿发起、自行筹资、自主实施的路径实施推进,切实把加装电梯这一民生实事办实办好。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标“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从意见统一、项目申请、办理流程、方案设计、造价评估、后期维保等方面为业主提供指导,形成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良好局面。 (二)精准推进加梯项目建设。指导各地加大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提升等项目的结合力度,有序开展加装电梯需求摸底调查,不断拓展加装电梯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着力推进成片加梯项目实施,支持对符合加装电梯客观条件的单元楼道,提前做好管线迁改和梯位预留,避免重复投入,提升工作效率。 (三)持续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指导各地在开展加装电梯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做好加装电梯政策制度的宣传和解读,争取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宣传工作中呈现的基层群众协商治理典型案例,传播正能量,赞美带头人;加大宣传加装电梯对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提升的影响,特别是对老龄人口生活带来的诸多便利,不断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潘铭谦 联系电话:0571-8705510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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