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2-81653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议〔2022〕107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宁1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0-27 15:14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尊敬的卓立甬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宁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属性的建议》由我厅主办。您在建议中提出了完善车位配置、明确车位权属、加强车位管理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借鉴性,是对我们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有力指导。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残联,现答复如下:

一、议案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无障碍停车位配置

无障碍车位是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车位,是无障碍环境的重要组成。2022年4月,建设部发布实施《建设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对无障碍通行、服务、信息交流设施建设以及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同时,该规范为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均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要求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要求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为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要求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包括引导标识)。

(二)无障碍停车位确权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未对无障碍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加之设计用途的特殊性,各地在不动产管理实践中操作不一。其中,《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无障碍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能否交易问题。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办理登记。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无障碍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中未明确要求将无障碍停车位无偿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则无障碍停车位可依法登记。

(三)无障碍停车位管理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位(库)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专有。对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议事表决的形式,在相关停车位中划定无障碍停车位,并在管理规约中提供给小区内的残疾人家庭使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其中,对于住宅小区内车辆违停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巡查、警示和劝阻的义务。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通常会积极协助业主,帮助其联系相关车主及时挪车,妥善处理因违停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使用自用车位的合法权益。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您所提的建议,我厅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推动无障碍停车位规范使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谋划推进无障碍停车位制度设计。加强与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地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无障碍停车位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指导开展无障碍停车位使用管理。督促各地加强物业住宅小区无障碍停车位使用管理,定时开展检查巡查,张贴无障碍停车位禁停标识,劝导阻止不文明停放行为,不断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营造机动车辆规范停放的良好氛围。

(三)提升无障碍停车位规范停放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持续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提升居民规范停放意识及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无障碍停车位规范停放环境建设,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潘铭谦

联系电话:0571-8705510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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