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2-81658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议〔2022〕84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台8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0-27 15:37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尊敬的王寒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的建议》(台84号)由我厅主办。我厅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并重点调研杭州市住宅加装电梯情况,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和所提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经商省财政厅,现就建议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全省加梯工作基本情况

自2016年启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以来,我厅始终坚持“业主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将加梯工作作为一件惠及广大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重要举措,大力支持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因地制宜推进住宅电梯加装工作。2021年,我厅按照“能改则改、愿改尽改”的原则,将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各市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一类工作目标,鼓励各地创新。“能改则改”是指除了受房屋结构、地基条件、周边环境等客观因素制约外,均可提出申请。“愿改尽改”是指“群众的事情由群众商量着办”、政府不包办,业主意见统一的先启动,早统一的、早享受支持政策,形成良性循环机制。截至2021年12月底,我省已累计完工住宅加装电梯5081台,2021年新增完工住宅加装电梯2476台,同比增长177.49%。另有在建施工的738台,方案联审通过的568台,位居全国前列。

二、建议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对3层及以上居住两位及以上70岁老人的单元实行强制加装电梯”的建议。我厅认同加装电梯是解决老年人上下楼难题的一条有效途径,能够为高楼层业主提供出行便利,但实践中还需综合考量具体楼栋是否具备加梯的客观条件,同时也需兼顾低楼层业主合法权益,特别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对于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小区,决定住宅加装电梯事宜须经过相关业主表决程序,做到既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又确保加梯项目后续的顺利推进和有序使用。但出台强制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尚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二)关于“由相关部门评估低楼层业主不利影响,并通过合适方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建议。根据民法典及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业主自主自愿行为,建设和后期费用筹集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街道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费分摊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厅已将加装电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出通过老旧小区改造系列工程,统筹实施加梯项目所涉配套管网、绿化改造等前期准备,降低加梯项目建设成本。同时,还明确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费用。此外,杭州、宁波等地在结合自身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对加梯项目给予适度奖补,减轻业主资金筹措压力,帮助相关业主尽快达成一致意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加装电梯的推进和保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协调服务机制。坚持加梯工作“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原则,在积极发挥街道、社区主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按照业主自愿发起、自行筹资、自主实施的路径实施推进,切实把加装电梯这一民生实事办实办好。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标“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从意见统一、项目申请、办理流程、方案设计、造价评估、后期维保等方面为业主提供指导,形成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良好局面。

(二)精准推进加梯项目建设。指导各地加大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提升等项目的结合力度,有序开展加装电梯需求摸底调查,不断拓展加装电梯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着力推进成片加梯项目实施,支持对符合加装电梯客观条件的单元楼道,提前做好管线迁改和梯位预留,避免重复投入,提升工作效率。

(三)持续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指导各地在开展加装电梯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做好加装电梯政策制度的宣传和解读,争取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宣传工作中呈现的基层群众协商治理典型案例,传播正能量,赞美带头人;加大宣传加装电梯对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提升的影响,特别是对老龄人口生活带来的诸多便利,不断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潘铭谦

联系电话:0571-87055107

邮    编:3100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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