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金4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0-27 16:08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尊敬的冯秀勤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筑垃圾治理立法工作的建议》(金49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建筑垃圾治理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指出的问题非常有针对性,提出的建议非常中肯,值得学习与借鉴。经商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全省建筑垃圾治理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在强化行业监管、依法规范处置、推进数字赋能的同时,积极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及其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加快构建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体系。

(一)强化顶层设计,加强政策研究。在前期出台《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规政策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由我厅起草并于2021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并突出系统治理理念,从设定10方面举措和明确14个部门职责分工来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今年,就《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我厅积极做好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等部门的对接沟通,对建筑垃圾数字化治理作出规定,并负责“建筑垃圾”专章起草工作,在地方立法上系统规定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强力支撑,目前已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节。同时,指导各地相继出台了建筑垃圾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各地在全面评估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授予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设区市的建筑垃圾地方立法工作,目前嘉兴市、宁波市已先后出台了《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金华市也正在抓紧推进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等,为省级层面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二)强化考评推进,推动综合利用。按照《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我厅持续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对接,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管等工作纳入考核。我厅积极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建筑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已建成相对固定的末端处理设施417座,处置能力约4.8亿吨/年,并积极拓展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坡造景等综合利用渠道,已基本满足全省年实际产生量约5亿吨的处置需要。与此同时,省经信厅也积极协调推动全省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应用与建筑垃圾在新型墙体材料中的资源化利用,截至2021年12月,我省已有围护结构及混凝土类6类行业58家企业获得125张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全省烧结类新型墙材企业年综合利用建筑渣土2400万吨,加气砌块企业年综合利用地铁淤沙1000万吨以上,混凝土砖企业利用建筑垃圾1400万吨;省发改委积极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项目专项债支持;省生态环境厅也积极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项目审批前期服务工作等。据统计,2021年全省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88.43%。

(三)强化前端管控,突出源头减量。我厅一方面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出台《智慧工地建设标准》《智慧工地评价标准》等标准,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对施工现场全过程实时监管,把牢源头产生关;另一方面始终坚持“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源头排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推进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工作,推动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并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2021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1.13亿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160万平方米。与此同时,省水利厅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规程规范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等处置作为施工组织和水土保持设计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处置方式和处置地点,实现闭环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也结合行业绿色发展需求,积极落实表土重复利用、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泥浆水减量化处置等要求等。

(四)强化过程管控,注重运输监管。我厅指导各地严格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行为,借助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系统传输数据,对运输车辆加强一条线跟踪监管,并推进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及既有车辆更新,落实密闭运输要求,同时借助扫黑除恶东风,全面摸排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深化行业乱象整治,有效打击非法运输、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2021年累计罚款近2.45亿元,排查黑恶问题线索11条,形成有效震慑。省公安厅强化打击力度,将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等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纳入公安机关食药侦警种重点工作予以部署推进,同时大力推进全省“浙里净”固废倾倒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根据固体废物转运的车辆特征、运输轨迹等属性,利用视频卡口智能感知数据,对固体废物转运、处置等实施监管,坚决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系统在金华上线以来已预警查处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政违法案件38起,并已联合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浙江省“浙里净”固废倾倒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五)强化末端治理,形成工作闭环。我厅积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对工程渣土、建筑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的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基本形成就近回填、集中消纳、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一条龙式的回收利用体系,并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强化探索实践,加快产业培育,涌现了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同时,强化末端打击整治,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目前已累计排查出问题点位1458个,完成整治1457个,并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常态化监管机制的通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此外,我厅还加强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的对接,一方面积极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平台建设,强化行刑共治助力建筑垃圾监管治理;另一方面推动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并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建筑垃圾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如嘉兴、台州等地市部门联动打击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违法犯罪;湖州建立联合行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行刑衔接、联席会议等“五大机制”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等。

(六)强化数智监管,推进系统建设。着眼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积极对接省生态环境厅“无废城市”在线应用,加快打造省市县统一联网、部门多跨协同的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中间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目前已初步完成省级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数据标准(试行版)》,宁波市、绍兴市、嘉兴市秀洲区等试点地区建筑垃圾数字化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其中,宁波市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成功上榜省委改革办《数字化改革工作动态》,绍兴市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市县一体化数字化治理全面推进,嘉兴市正在推动秀洲区建筑垃圾数字化治理成果全域推广工作。同时,依托“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级部门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房屋装修监管”“建筑工地监管”等难点问题纳入“监管一件事”改革场景。

二、困难和不足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也随之增加,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滞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足的普遍性问题也逐渐显现,叠加影响建筑垃圾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据测算,全省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近5亿吨。虽然我省在建筑垃圾管理及其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地方处置能力建设滞后、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和落地难、市场化培育机制不够成熟、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不高、法律法规刚性约束不强等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不断加以改进。

三、下一步推进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进一步规范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一是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在充分吸收《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立法经验以及各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与省人大法工委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综合利用以及数字化管理、保障措施等条文规定设计与补充完善,填补省级建筑垃圾立法方面的空缺。与此同时,加强与住建部有关司局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联合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压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明晰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形成建筑垃圾齐抓共治的工作格局,并积极推动在省级层面建立建筑垃圾统筹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强化顶层设计,促进建筑垃圾治理在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环节之间实现全面融合、无缝对接、一体治理。同时,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运输规范、消纳处置以及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加速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规范化。

三是进一步推进产消平衡。指导各地建设布局合理、量能充足的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并不断拓宽综合利用渠道,避免因末端能力不足而诱发违规倾倒,到2022年底实现各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并建立跨市消纳平衡处置机制,强化城际信息共享和协作共享,实现供需平衡,确保建筑垃圾及时规范处置。同时,落实《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到2025年底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40%以上,并实现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

四是进一步推动综合利用。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积极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以及示范项目,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并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制度标准体系和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推动有关扶持政策落地落实,同时进一步指导各地不断拓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渠道,加快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的体系,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居全国前列。

五是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深化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大力推进有奖举报和巡查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等执法检查,并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整治建筑垃圾领域行业乱点乱象,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违规处置等行为。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对接刑事司法,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违法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六是进一步深化数字治理。突出多跨协同、智慧监管,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纵向实现省市县建筑垃圾系统一体化应用,横向做好与省“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浙里办、浙里建、浙里净等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监管,力争到2022年底前实现省市县建筑垃圾数字化治理系统联通共享,到2023年底基本建立起“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数字化治理体系,到2025年底实现数字化综合监管水平居全国前列。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和您对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叶鹏

联系电话:0571-8105095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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