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8167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议〔2022〕110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温5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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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黄山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浙江省建筑用海砂监管的建议》(温52号)收悉。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建筑业发展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关于加强建筑用海砂监管的三点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经商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建筑用海砂管理基本情况 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直把建筑用砂作为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原材料进行管理,确保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我省濒临东海,海岸线长,河砂等资源紧张,沿海各级主管部门更是高度重视建筑用砂,严格监管,强化措施,严防违规海砂流入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用于工程建设上。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一是完善政策制度。近年来,我厅陆续出台了《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等,构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建立了建筑用砂全程监管体系。建立了“先检后用”机制,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采购建筑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交货时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二是强化标准引领。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明确了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实验室建设的具体要求。三是加强专项整治。2021年,我厅组织开展了违规海砂排查整治行动,共开展检查1625次,涉及预拌混凝土企业573家、工程项目3505个,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起,涉及企业3家。四是加强建筑用砂使用质量监管。各地已将建筑用砂质量管理列入专项整治的重点,推进建筑用砂抽检常态化。近三年,我厅每年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共检查企业69家,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0起,形成了有效震慑。五是加强人员培训。指导省混凝土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2021年度,共培训混凝土技术人员1000多人次。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持续保持整治违规海砂高压态势。2021年,宁波、温州、嘉兴、舟山等沿海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陆续开展了打击整治海上非法采砂运砂、打击整治陆上偷运海域砂石违规使用海域砂石、打击整治非法生产改装涉砂石船舶攻坚战等工作。其中,玉环警方会同海警部门侦破的一起特大非法盗采海砂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查获非法自吸船(万吨级)和运输船(5000吨级)各一艘,现场查获海砂5万余吨;苍南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驱离涉嫌违法采砂船35艘,取缔非法采砂场12个。 (三)引导企业建立淡化场地。指导沿海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发改、经信等部门,积极出台政策引导企业建立淡化海砂基地。2021年,宁波市建设局已会同发改、经信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净化天然砂示范基地(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提出到2023年,创建市级精化天然砂示范企业20家,目前,已落地海砂淡化生产企业9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持续开展违规海砂专项整治,强化海砂淡化能力建设,把加强海砂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确保工程质量。 (一)坚持疏堵结合。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配合省发改委、省经信部门加快“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优化产销布局,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推进机制砂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海砂淡化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各建设主体健全质量自控体系,强化建筑用砂等原材料管控,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和验收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积极引导企业建立淡化海砂基地,强化淡化海砂源头治理。 (三)进一步健全联动执法机制。我厅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经信、商务、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强化打击协作,不断健全联合执法、行刑相衔、检验鉴定、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加大对非法开采海砂的打击力度,联动开展涉海砂犯罪专题打击整治工作,严查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范盗采、非法运输海砂行为。持续开展违规海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使用违规海砂行为,避免违规海砂流入建筑工地。 (四)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加大有关政策规范的宣传力度,让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及砂浆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充分认识将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强化质量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共同把好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质量关。 感谢您对建筑用砂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真诚欢迎您对建设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最后,衷心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联系人: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柴翔翔 联系电话:0571—8105084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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