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区域既有市政设施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 2022-11-16 15:1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是/否)

未采纳理由

杭州市建委

针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既有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有关要求,产权单位应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承担监管责任。杭州市已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35号),对各方单位职责有较清晰的描述。


针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开展风险调查的基础应该是产权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因此建议修改为:(一)组织风险调查。“…在产权单位提供已建成的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城市河道、给排水、燃气管道、管廊等真实、准确、完整的既有市政设施资料基础上,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精探,保证所移交的地下既有市政设施真实、准确、完整,编制既有市政设施病害的初始档案。”

部分采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该条款已明确建设单位为实施主体,产权单位虽有义务提供市政设施资料,但非建设单位组织风险调查的前置必要条件,故在原文上增加“向既有市政设施管理或运营单位查明设施情况”的表述,但不作为前提。

针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工作第4点:“加强检测与监测。……当发现既有市政设施异常或接到应力、变形监测预警时,施工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现场抢险,及时通知并配合相关运营单位进行设施抢修和加固。”建议修改:“加强检测与监测。……当发现既有市政设施异常或接到应力、变形监测预警时,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施工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现场抢险,立即对既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同时及时通知相关运营单位,运营单位须做好配合工作。”


针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保障措施除强化监管执法外,增加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及严重失信行为等实施联合惩戒,将责任单位纳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

暂无相关法规支持信用联合惩戒。

省建设厅

质安处

建议: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完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点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市政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影响区域内既有市政设施的监督检查,增加巡检频次和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有关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认为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应协调建设单位予以处置。


由市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道路、桥涵、地下通道、给排水、燃气管道、管廊、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在建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参建单位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形成一个项目一个机制一个措施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妥善解决问题。

部分采纳

《实施意见》中已补充市政管理或运营单位做好保护方案审核、施工过程的保护措施监管和协同应急处置的相关内容。同时在“保障措施”中,已明确工程建设和市政设施管理的各方单位安全责任。建议“定期会商制度”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施措施,视建设工程和既有市政设施重要性等情况开展。

注: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采纳6条,不采纳1条,采纳率为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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