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二)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工程业绩分两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满分5分。工程监理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得2分, 缺一项即不得分;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得3分、具有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得2分、具有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得1分。
工程业绩分,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评分,满分35分。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15分。工程规模评分,满分20分,按施工许可证中的工程造价以下列规则计算:建筑工程,累计3000万元得0.5分(不足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算、超过3000万元不足6000万元按6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市政公用工程,累计1000万元得0.5分(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六)良好信息加分,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最高4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别或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七)不良信息扣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扣分,初始分7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八)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企业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十)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企业基本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上的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省内工程监理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工程监理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评价成果应用
(十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
(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工程监理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其他
(十五)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十六)本意见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2.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3.附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0日
附件1
工程监理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良好信息 | 分值 | 有效期 | 备注 |
1表彰奖励(本项最高8分) | 1.1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表扬(包括通报表扬,下同)的 | 8分 | 24个月 | 表彰奖励内容与工程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记分 |
1.2 |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 | 6分 | 12个月 |
1.3 | 获得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的 | 4分 | 12个月 |
1.4 | 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 2分 | 12个月 |
2政府质量奖(本项最高10分) | 2.1 | 中国质量奖 | 10分 | 24个月 | |
2.2 | 省政府质量奖 | 8分 | 12个月 | |
2.3 | 设区市政府质量奖 | 6分 | 12个月 | |
2.4 | 县(市、区)政府质量奖 | 4分 | 12个月 | |
3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 3.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6分 | 24个月 | |
3.2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6分 | 24个月 | |
3.3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 6分 | 24个月 | |
3.4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4分 | 24个月 | |
4优质工程(本项最高20分) | 4.1 | 省级优质工程 | 4分 | 12个月 | |
4.2 | 市级优质工程 | 2分 | 12个月 | |
4.3 | 县级优质工程 | 1分 | 12个月 | |
5标准化工地(本项最高15分) | 5.1 |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3分 | 24个月 | |
5.2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2分 | 12个月 | |
5.3 |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1分 | 12个月 | |
6企业技术中心 | 6.1 | 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 6分 | 有效期内 | |
6.2 | 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3分 | 有效期内 | |
6.3 | 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1分 | 有效期内 | |
7高新技术企业 | 7 |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1分 | 有效期内 | |
8其他 | 8.1 |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4分 | 有效期内 | |
8.2 | 设区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2分 | 有效期内 | |
8.3 | 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1分 | 有效期内 | |
8.4 | 被认定为省级平安工地 | 2分 | 12个月 | |
8.5 | 被认定为省级红色工地 | 2分 | 12个月 | |
附件2
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序号 | 内容 | 扣分 | 有效期 | 备注 |
1 | 企业存在附录的违法市场行为,并被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 | 1分 | 6个月 | 本表1-3项,采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不良行为倒扣分的方式,初始分为70分,扣完为止 |
2 | 企业存在附录的违法现场行为,并导致所监理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停工改正决定书的 | 0.5分 | 6个月 |
3 | 企业存在本表1、2以外违法行为,并导致所监理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停工改正决定书的 | 1分 | 6个月 |
4 | 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本表4-21项扣分不封底 |
5 | 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警告(不含简易程序)、通报批评的 | 4分 | 6个月 |
6 | 被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不含简易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 2分 | 6个月 |
7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 6分 | 12个月 |
8 | 因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撤回资质的 | 6分 | 6个月 |
9 | 被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许可证件的 | 12分 | 6个月 |
10 |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 | 12分 | 6个月 |
11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6个月 |
12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13 |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 10分 | 12个月 |
1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而被撤销的(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15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16 |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严重失信) | 20分 | 12个月 |
17 | 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严重失信) | 20分 | 12个月 |
18 | 围标串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严重失信) | 20分 | 12个月 |
19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 | 20分 | 12个月 |
20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2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附件3
附 录
序号 | 内容 |
1 市场行为-资质管理 | 1.1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1.2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不配合资质监督检查的 |
1.3 | 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
2 市场行为-业务承揽 | 2.1 | 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2.2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2.3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
2.4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监理业务的 |
3 现场行为-工程质量 | 3.1 | 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的 |
3.2 |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 |
3.3 | 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的 |
3.4 |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进行监督的 |
3.5 |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 |
3.6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4 现场行为-工程安全 | 4.1 | 未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
4.2 | 未按规定审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4.3 |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4.4 |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4.5 | 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 |
4.6 |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4.7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