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 见 | 修改建议 | 简要理由 | 提出 | 采纳情况 |
1 | 第2.0.7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及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保期间的家庭经济状况的年度复核。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会同民政、规划与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及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保期间的家庭经济状况的年度复核。”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故建议此条款增加相关职能部门,并明确核对途径。 | 杭州 | 部分采纳。办法和通知中无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县市操作中“会同”无法落地。 |
2 | 第3.0.7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等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腾退公租房或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规划与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等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腾退公租房或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 | 同上 | 杭州 | 部分采纳。理由同上。 |
3 | 第4.2.2条“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准确测算项目规模,提出年度公租房保障计划以及计划开工项目清单。 | “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与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 | 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掌握公租房保障地块供地情况,明确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有利于准确测算项目规模。 | 杭州 | 采纳,增加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增加前期沟通。 |
4 | 第4.2.3条“公租房保障计划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由设区市相关部门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相关部门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 “公租房保障计划应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省级相关部门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 计划申报涉及区域广、部门多,建议从实际操作出发,申报流程适当简化。 | 杭州 | 不采纳,部委文件原话,实践中还是需要。 |
5 | 第4.2.4条建议删除。 | | 向省级部门申报的具体材料,建议省建设厅在布置年度计划任务申报工作时另行明确,避免变化调整。 | 杭州 | 不采纳,部委文件原话,实践中还是需要。 |
6 | 第4.2.9条中“针对三孩家庭的可适度建设或购买公租房房源按不超过90㎡控制” | “针对三孩家庭的可适度建设或购买公租房房源一般按不超过90㎡控制”修改为“针对三孩家庭,可适当建设或购买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原则上不超过90㎡” | 对新建或购买公租房房源建议一般按不超过90㎡控制,留有余地,以便各地结合实际具体实施。 | 杭州 | 采纳。 |
7 | 4.2.10“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服务配套项目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同期交付、同步使用。 | “......同步建设并同期交付、同步使用。机动车位配置应符合各地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应超标配置。” | 按照《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 杭州 | 不采纳。建议杭州自行明确。 |
8 | 第4.7.1条中“公租房房源因不可抗力灭失、市政规划需拆除、被鉴定为D级危房等原因需要退出公租房房源序列,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议,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发文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后作处置和盘活。” | “公租房房源因不可抗力灭失、市政规划需拆除、被鉴定为C、D级危房需要退出公租房房源序列,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议,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备;公租房房源根据实际需调整为其他房源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议,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后作处置和盘活。” |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经房屋危险性鉴定,评定属于危房的等级包括:C级局部危房和D级整幢危房两类;建议根据公租房房源退出的不同原因,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处理。因不可抗力灭失、市政规划需拆除、被鉴定为C、D级危房需退出房源序列的,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实际需调整为其他房源的,适用一般程序。 | 杭州 | 不采纳。依据财资【2018】106号,暂无突破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 因考虑此条的成熟程度,建议暂不放入导则,以后另行发文规定明确。 |
9 | 第4.7.2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公租房需求、资产存量及政府财力等补足公租房房源。”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公租房需求、资产存量及政府财力等补足公租房房源(含在建公租房)。 | 鉴于目前公租房实物房源阶段性供应不足,建议在建公租房也可用于补足公租房房源。 | 杭州 | 不采纳。无须特别标注。(同上条,暂不放入) |
10 | 第5.3.2条中第1项“主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 主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满一定年限,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户籍制度改革后,各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议将“当地城镇户籍”修改为“当地户籍”;另杭州有年限要求。 | 杭州 | 不采纳,杭州特有情形由杭州政策规定。 |
11 | 第5.3.3条中第1项“主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 同步删除“城镇”。 | 同上 | 杭州 | 不采纳,了解各地实际操作,改个词无意义。 |
12 | 第5.3.3、5.3.4条中的第5项 | 增加“或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相应时间以上完税证明”。 | 杭州市公租房保障实际操作中存在该类保障情况,建议继续保障。 | 杭州 | 不采纳,杭州特有情形。 |
13 | 第5.3.4条中的第1项“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 “主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 杭州有户籍年限,需要一个申请口子。 | 杭州 | 不采纳,杭州特有情形 |
14 | 第5.3.5条“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均为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其保障申请、年度复核时,家庭人均财产不受本条款额度限制” | “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人员的,其保障申请、年度复核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受本条款额度限制”,并明确重度残疾的等级和类型要求。 湖州、嘉兴、金华、台州建议删除;60周岁以上部分申请人不仅有退休工资且有家庭财产收入,如对其不核查财产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 (1)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均为重度残疾的条件较为严格,建议适当放宽;(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表述宜承续前文的概念表述;(3)残疾证等级类型较多,建议明确重度残疾等级与类型要求以利于实操。 | 杭州 | 部分采纳,统一用绍兴建议:申请审核时需要审核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年度复核时不用,明细特定人群,参考救助办法。 |
15 | | 建议增加5.3.6条款,具体内容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对环卫、公交、教育、卫生、基础科研、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青年职工实行专项公租房保障的,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 住建部2019年1月印发的《关于落实规范发展公租房有关工作要求的函》中明确公租房“重点保障环卫、公交、教育、卫生、基础科研、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青年职工”。 | 杭州 | 不采纳,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的依据和放宽程度无法确定,由各地自行把握。 |
16 | 第5.4.3中第1项“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应不超过2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 “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应不超过25个工作日;因数据共享等原因或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 增加民政大救助信息系统经济状况核对后,需增加约7个工作日,加上7天公示,所剩审核时间紧张,而公租房准入需审核内容较多,牵涉部门较广,因数据共享不稳定而延长审核时限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明确该类情况作为特殊情况。 | 杭州 | 采纳。 |
17 | 第6.3.3条中“每年12月25日前应完成当年租赁补贴的核发” | “每年租赁补贴应在次年1月底前核发”或“每年1月底前应完成上一年度租赁补贴的核发”。 | 因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审核社保缴纳情况给予发放相应月份租赁补贴,12月的社保只能在次年1月进行校验,因此,12月25日无法完成12月份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补贴核发。 | 杭州 | 部分采纳。按照建保【2016】281号修改为“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
18 | 第7.2.3条中“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 “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调换。”湖州建议加具体流程和要求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 结合我市目前公租房实物供应情况,实际工作中暂无法实现及时调整。 | 杭州、湖州 | 不采纳,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原文。 |
19 | 附录A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 增加:个人收入申报、企业投资申报、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租房审核需验证用人单位是否在本地,而企业信息的数据共享必须同时填报用人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才能调取,因此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大数据核查的必要条件。 | 杭州 | 部分采纳。增加个人收入申报、企业投资申报。 |
20 | 5.1.3“对申请人的住房审核范围应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和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情况。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群体不能同时享受公租房” | “对申请人的住房审核范围应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当地房屋(包括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途径取得、尚未过户的房屋)和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情况。享受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群体不能同时享受公租房” | | 湖州 | 部分采纳。根据纪委查重,在其他保障性住房备注(含省内其他市县公租房) |
21 | 5.3申请条件中“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或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倍” |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或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倍”; | | 湖州 | 采纳 |
22 | 5.3申请条件中“机动车辆”建议修改为“汽车”; | | | 湖州 | 部分采纳,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
23 | 8.1.1“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住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住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未按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变化情况的,视作不符合处理”。 | | 湖州 | 不采纳。“规定时间内”没有操作性。 |
24 | | 建议“申请条件”中增加,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若超过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或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倍的,其再次提交申请应在前一次申请的6个月之后(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属实的,申请时间不做限制)。 | | 湖州 | 不采纳,无依据,也与数字化改革不符。 |
25 | 5.3.2第3条“申请家庭在当地无住房且在3-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 申请家庭在当地无住房且在3-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除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且属社保范围内规定的特殊病种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赔偿款无法追缴),而将原住房转让,所得售房款或拆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 部分家庭确实因重大疾病等情况将房屋转让,却因房屋转让时间受限而造成无法申请。 | 嘉兴 | 不采纳。各地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另行规定或个案处理。 |
26 | 5.3.2第4条“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有1辆非营运汽车和1辆二轮机动车且2辆机动车辆总价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 家庭中有一辆汽车加一辆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情况也比较普遍,且普通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车辆价值也不高。 | 嘉兴 | 部分采纳,调整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15倍。 |
27 | 8.2.1.1“租房承租人向住房保障部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主动提出退房申请;或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发出退房通知要求公租房承租人被动退出公租房。 | 租房承租人向住房保障部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主动提出退房申请;或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发出退房通知要求公租房承租人被动退出公租房 | 资格审查、年审、动态审查等具体结果应由住房保障部门发出通知,腾退通知(含解除合同等)可以由当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通知。 | 金华 | 采纳 |
28 | 2.0.8动态核查中“......,以自定义方式对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的人口、住房等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可以是对家庭信息全部要素,也可以是对部分要素” | “以自定义方式对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的人口、住房等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动态核查。” | 跟标题相对应,对租户的条件实行动态监管 | 丽水 | 不采纳,本来就是术语解释。 |
29 | 5.2.3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应为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6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和5.3.3中第5点“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5.2.3中表述中有“连续缴纳”,5.3.3中第5点中用“当地缴纳” | 统一改成“连续缴纳” | 便于《导则》表述统一,在认定上更科学。 | 丽水 | 采纳 |
30 | 5.3.5中“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均为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其保障申请、年度复核时,家庭人均财产不受本条款额度限制” | “家庭人均财产”建议改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 | 明细家庭人均财产的范围。 | 丽水 | 采纳。部分用绍兴意见,去掉保障申请。 |
31 | | 《导则》中收入条件表述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而《浙江省家庭经济核对报告》收入核对规则是根据基数来核算,并非可支配收入,因此《导则》要求与收入审核结果不一致,建议修改《导则》收入条件表述。 | | 丽水 | 不采纳。可支配收入是扣除所得税和社保支出后的。(根据救助认定办法) |
32 | 第五章“准入管理”的申请条件中“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确定倍数”。 | | 衢州 | 采纳,同22、26 |
33 | 2.0.8建议调整内容。 | 动态核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依托数字化管理系统,以自定义方式对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的人口、住房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的核查,可以是对家庭经济状况全部要素,也可以是对部分要素。 | 如无数字化支持,无法开展动态核查。 | 绍兴 | 采纳。 |
34 | 4.7.2建议取消 | | 我省公租房基本实行一轮分配,因已满足当地公租房保障,不少公租房项目已整体或部分保障了无房新市民、青年人。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可将此类公租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不降低当地公租房保障水平,建议无需补足公租房房源。 | 绍兴 | 不采纳。建设部公租房总量一套不能少的要求还存在。 (此条同8、9项,暂时拿掉不放入导则。) |
35 | 5.1.2建议调整内容 |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或授权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 部分数据申请人无法准确填报,需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 绍兴 | 采纳。 |
36 | 5.3建议调整机动车辆价格标准 |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 | 机动车辆价格标准、企业投资额标准等相对固定,10-15倍区间减少调整频次。 | 绍兴、舟山 | 采纳。 |
37 | 5.3.3建议调整内容 | 5 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6个月以上一定时间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 考虑新就业职工保障概念,应可进一步放宽就业时间。 | 绍兴 | 采纳。用“一定时限”。 |
38 | 5.3.4建议调整内容 | “5 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当地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达到一定年限。” | 考虑职工中断缴纳可能性。 | 绍兴 | 不采纳,考虑稳定就业。 |
39 | 5.3.5建议调整内容 | “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均为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其保障申请、年度复核时,家庭人均财产不受本条款额度限制。” | 此类群体申请时不审核家庭财产,对保障公平性有一定影响。 | 绍兴 | 采纳。 |
40 | 6.3.2建议调整内容 | 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可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宜采用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 考虑目前一卡通考核要求。 | 绍兴 | 采纳,并技术上予以支持。 |
41 | 建议调整“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 | | 在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部分区县公租房物业管理、运营管理均为由建设单位(当地城投公司)负责,考虑公租房资产的特殊性,后续维修及改造提升实际也由建设单位负责,租金收入与维修改造、物业补贴可形成基本平衡。 | 绍兴 | 不采纳。原则性用词,不能修改。 |
42 | 7.5.5建议调整内容。 | 房屋巡查情况或巡查计划安排应在每季度末25日前进行汇总,并应定期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 每季度末25日要求太具体,应由属地自行把握。 | 绍兴 | 采纳。 |
43 | “4.7 房源处置” | “4.7 房源处置和调整”。 | 新建、改建和筹集过程中有部分周边配套设施不全、使用功能不全等公租房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建议在《导则》中明确调整的程序和路径。 | 舟山 | 不采纳,目前没有调整的路径,暂时本条款不放入导则。 |
44 | 5.2.2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不高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或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其具体收入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均可支配收入应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其具体收入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5.3.2中明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作为一个群体申报,没有把“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不高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或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另列。 | 舟山 | 不采纳。这里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指标解释,建议舟山提低。 |
45 | 关于“家庭人均货币财产” | “家庭总货币财产” | 按照原表述中的计算方式,一个三口之家可以拥有近100万的货币资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可能是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了。 | 舟山 | 不采纳。目前无法解决在保人员的资产,大量退出会引发舆情。 |
46 | 建议在《导则》中新增关于新市民积分的应用。 | | | 舟山 | 采纳。“支持市县以积分排名方式优化公租房保障。” |
47 | 2.0.3实物配租定义 | “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并按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在定义上要区别,公租房运营管理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已在《导则》配后管理中表述。 | 温州 | 采纳。 |
48 | 4.2.9 成套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m2 到60m2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m2控制,针对三孩家庭的可适度建设或购买公租房房源按不超过90m2控制。 | 成套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m2 到60m2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m2,针对三孩家庭配租房源按不超过90m2。 | 筹集方式在4.1.1已明确,不需要再重复。 | 温州 | 不采纳。因为90m2无上位法依据,需要共同富裕背景下突破,由厅党组定。 |
49 | 建议4.2.9条款纳入第4.1一般规定中。 | | 面积的规定适用于新建、配建以及购房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属一般规定。 | 温州 | 不采纳,理由同上。 |
50 | 5.3.2.2和5.3.3.1关于“主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 “主申请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 | 户籍改革后统一为居民户籍 | 温州 | 不采纳。城镇户籍、居民户籍没实际操作意义。 |
51 | 第5.3.2 条件4.1)、第5.3.3 条件3.1)和第5.3.4 条件3.1)中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或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倍, | 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数”。 | 1、统计部门没有公布“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这个指标;2、以温州市区公租房人均保障标准计算:18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人均货币财产为36万元,而以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886元*25倍=22150元两者差距太悬殊,以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数更可操作。 | 温州 | 不采纳。计算中少了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52 | 8.2.4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而拒不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可将其列入公租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属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 目前退出管理是公租房保障中的一个难点,将信用管理与承租人挂勾,更具有操作性便于加强管理 | 温州 | 不采纳。黑名单需要上位法支持,目前地市也无法试点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