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杭州 | 原修订内容“附件2增加:2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被行政处罚的,扣分12分,有效期12个月”。由于此条涉及行为按法条规定须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因此这类违法行为今后按附件2第6条扣分还是按第23条扣分,建议省厅予以明确。 | 已采纳 | 已将这条合并到第17条。 |
2 | 建议在附录1第2:市场行为-业务承揽中,增加“2.6:在评标环节,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加评标答辩等活动的”。 | 不采纳 | 无相关支持规定。 |
3 | 建议明确企业在省外信用加扣分行为的具体操作口径。 | 已采纳 | 已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 |
6 | 湖州 | 湖州市招投标具体事宜已经移交市公管办,现在信用中有对其扣分内容,建议省厅给予开通相关权限。 | 已采纳 | 各地应将相关部门账号开通信息报我厅开通账号。 |
7 | 原文件中 是“通报批评”予以扣分,建议在修改稿中,调整为“通报”。理由:通报批评算是行政处罚,可是建筑法等相关法规中无相关罚则。 | 不采纳 |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表述执行。 |
9 | 绍兴 | 第一条中,“违法违规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现场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修改为“违法违规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现场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不采纳 | 已明确“存在本表1、2以外违法违规行为”。 |
10 | 第七条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被行政处罚的”,建议修改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被行政处罚的”。 | 已采纳 | |
11 | 附录1-2中建议增加2.6“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受到有责投诉,导致废标的”。 | 不采纳 | 无相关支持规定。 |
12 | 附录1-5中增加5.11“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建议修改为“项目经理每月考勤天数少于当月自然天数的60%(以“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为准)”。理由:因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难以量化考核,实际应用中评判是否符合该条款存在难度。 | 不采纳 | 在问题解答中会明确以“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考勤数据为依据。 |
14 | 衢州 | 工程业绩分中“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建议修改为“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36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理由:按照项目建设周期,项目从颁发施工许可证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一般需要3-4年时间。 | 不采纳 | 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包含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不受竣工时间影响。 |
15 | 附件1-2中关于政府质量奖有效期的设定建议修改为“中国质量奖”,有效期修改为“36个月或有效期内”;“省政府质量奖、设区市政府质量奖、县(市、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修改为“24个月或有效期内”。理由:一是政府质量奖因为名额限制每年的数量及其稀有,且不一定是建筑施工企业,获奖难度较大;二是根据我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长期有效。 | 已采纳 | |
16 | 附件1-5中增加5.4“省级红色工地”,分值1分,有效期12个月建议修改为附件1-5中增加5.4“省级红色工地”,分值2分,有效期12个月;增加5.5“市级红色工地”,分值1分,有效期12个月。理由:鼓励企业以党建引领项目建设,提高企业创建红色工地积极性,提升红色工地项目覆盖率。 | 部分采纳 | 支持省级红色工地,并予以加分。 |
17 | 舟山 | 建议2.5修改为“不同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理由:与省招投标示范文本内容相对应。 | 已采纳 | |
18 | 台州 | 附录1-5中增加5.11“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建议修改为:“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60%的。”扣1分,有效1个月;“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但不少于60%的。”扣0.5分,有效1个月。 | 已采纳 | |
20 | 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我单位(恒基建设集团)是全国文明单位,每三年复评一次,与附件1中的1.1有效期相差一年,影响招投标奖励加分,我们建议此标准应与奖项有效期相统一。 | 不采纳 | 无法涵盖所有奖励有效期时间。 |
21 | 附件1中的第3项“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中,建议把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的奖项“中国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奖”列入加分项目,并与3.1、3.2、3.3相同分数和有效期。 | 不采纳 | 经与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确认,目前该奖项还在审批过程中。 |
22 | 匿名 | 附录1-5中增加5.11“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该项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对工作时限的要求,也违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尤其是本月施工时间规定过于严格,这样就剥夺了项目经理的休息权利。理由: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时间过于苛刻,违反了上位法。 | 不采纳 |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相关规定执行。 |
备注:宁波、温州、嘉兴、金华、丽水无意见。 |